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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硚口区交通运输局、武汉市硚口区园林局)


办公地址及电话:
武汉市硚口区崇仁路61号
投诉受理电话:027-83798277(24小时)信息公开咨询:027-83733223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单位名称:
武汉市硚口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武汉市硚口区交通运输局、武汉市硚口区园林局)

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关于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城市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组织编制全区城市综合管理、交通运输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编制和全区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参与全区物流业总体规划编制,负责全区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和全区范围内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编制,拟定有关政策和措施,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区城市综合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三)负责全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实行集中执法和专业执法相结合,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城管部门的执法职责。
(四)负责城市综合管理。承担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交通运输各类问题的发现、交接、督办和应急指挥调度工作职责,协调、督办市容环境卫生综合管理事项。负责全区信息化、数字化城管的协调、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城市道路路政及城市桥梁、隧道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路名牌设置维护及主次干道、区管桥梁、隧道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协调、督促权属单位对城市道路井(沟)盖、架空管线等城市家具的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燃气供应安全、服务及燃具销售、安装维修监督管理。
(七)负责全区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环境卫生行业管理。统筹全区环卫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环境卫生工作计划、标准规范和考核办法。统筹全区环境卫生作业、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卫设施设备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协调、督办全区建筑垃圾(弃土、弃料、装修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八)统筹协调全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指导、督办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设、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又进行建设或者改造的违法建设,以及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建设进行查处。
(九)统筹全区户外广告、景观灯光、门面招牌管理、维护,统筹协调城市景观布置,统筹开展市容秩序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区道路客货运输、物流、汽车客运站、驾培、车辆维修、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租赁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行业管理;负责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和运营监管;负责全区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处理交通运输系统重大灾害、事故的调查、救助工作;负责全区交通运输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统筹协调交通战备建设管理和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区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的行业管理。制定全区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审核全区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环境、风景旅游开发、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等园林绿化指标和规划设计。负责制定全区园林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园林绿化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审核各街道和社会单位园林绿化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全区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公共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绿地的绿化建设。对全区的道路绿化、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等绿地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规划绿化用地绿线的划定和拆违、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绿地指标进行控制管理。负责全区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区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养护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有关事项的行政审批转报和公共服务工作。
(十三) 负责检查指导全区绿地的保护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和附属绿地等资源调查。负责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和园林应急处置。负责园林扎景、花卉展览。对街道、社区、辖区企事业单位等附属绿地养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指导和协调绿化抢险工作。负责全区公园的行业管理,对公园的绿化养护、设施管理、环境卫生、公共秩序、文明游园、安全稳定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开展公园文化活动和科普教育。负责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负责监督森林、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资源动态监测,协助开展陆生野生动物救助。负责编制全区全民义务植树年度计划,并对全区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进行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发动工作。
(十四)按规定承担全面从严治党、国家安全、意识形态、综治维稳、精神文明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工作、保密等主体责任。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