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表

更新时间:2025-08-21 16:48 发布时间:2025-04-08 13:50 来源:硚口区环保局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口区分局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表

序号

计划名称

抽查对象

抽查事项

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

实施时间

1

污染源日常环境的监管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申领登记、放射性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安全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置等情况的检查

重点源100%;一般源全年按在编在岗人员1:10比例抽取。

每季度各抽查1

2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管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建设项目的所属单位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的检查

2020年以来辖区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40%

4-11

3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检查

区市场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实施。与区市场局双随机联合检查。

4-11

4

重型柴油车监管

重型柴油车用车大户企业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查验车辆排放阶段,对车用尿素使用、污染控制装置和OBD诊断系统、仪表盘排气报警灯和OBD报警灯点亮等情况的检查

每年80%

1-11

5

VOCs治理设施监管

未纳入限制类、淘汰类技术治理设施的单位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单一低效VOCs治理设施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检查

每年50%

4-11

6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企业和单位的检查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氟氯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每年30%

4-11

7

汽车维修企业监管

汽车维修单位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喷涂污染防治设施运维情况和露天喷涂行为的检查

国控点周边汽修单位100%;其它汽修单位抽查比例20%

4-11

8

成品油储运销领域油气回收监管

涉气企业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的检查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

与日常双随机统筹开展。不低于50%

1-11

9

辐射安全监管

核技术利用单位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检查

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50%

4-11

10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监管

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检查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每年20%

4-11

11

企业环境隐患排查监管

全市涉一废一库一品一重企业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对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检查

每年100%

4-11

12

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监管

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涉水工业企业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工业企业生产废水处理等情况的检查

每年10%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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