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2025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表
序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实施时间 |
1 |
污染源日常环境的监管 |
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排污许可证执行和申领登记、放射性污染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安全风险排查和应急处置等情况的检查 |
重点源100%;一般源全年按在编在岗人员1:10比例抽取。 |
每季度各抽查1次 |
2 |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监管 |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的建设项目的所属单位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建设项目“三同时”落实情况的检查 |
以2020年以来辖区内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40%, |
4-11月 |
3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单位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行政检查 |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情况的检查 |
区市场局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实施。与区市场局双随机联合检查。 |
4-11月 |
4 |
重型柴油车监管 |
重型柴油车用车大户企业 |
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
查验车辆排放阶段,对车用尿素使用、污染控制装置和OBD诊断系统、仪表盘排气报警灯和OBD报警灯点亮等情况的检查 |
每年80% |
1-11月 |
5 |
VOCs治理设施监管 |
未纳入限制类、淘汰类技术治理设施的单位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单一低效VOCs治理设施的企业污染物排放、设施运行情况的检查;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检查 |
每年50% |
4-11月 |
6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企业和单位的检查 |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氟氯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销售ODS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含ODS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ODS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情况;副产四氯化碳(CTC)的甲烷氯化物企业合法销售和处置CTC情况;使用ODS作为化工原料用途的企业的ODS采购和使用情况的检查 |
每年30% |
4-11月 |
7 |
汽车维修企业监管 |
汽车维修单位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对喷涂污染防治设施运维情况和露天喷涂行为的检查 |
国控点周边汽修单位100%;其它汽修单位抽查比例20% |
4-11月 |
8 |
成品油储运销领域油气回收监管 |
涉气企业 |
对车用油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的检查 |
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 |
与日常双随机统筹开展。不低于50% |
1-11月 |
9 |
辐射安全监管 |
核技术利用单位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行政检查 |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检查 |
Ⅱ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50% |
4-11月 |
10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监管 |
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的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污染防治情况的检查 |
每年20% |
4-11月 |
11 |
企业环境隐患排查监管 |
全市涉“一废一库一品一重”企业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对规范化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检查 |
每年100% |
4-11月 |
12 |
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水污染防治监管 |
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涉水工业企业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工业企业生产废水处理等情况的检查 |
每年10% |
4-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