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5-11554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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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硚口区水务和湖泊局 | 发文日期: | 2025-03-11 10:3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无 |
名   称: | 武汉市硚口区水务和湖泊局涉企行政检查公示 | 发布日期: | 2025-03-11 10:32 |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 |
1 | 硚口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在建水务工地 |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检查。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根据工程的类别,以及相对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进行检查。 | 随机开展检查,无法固定检查频率。 |
2 | 硚口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8号)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协作配合机制。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 地下水取用水户 | 对地下水取用水户是否按照取水许可要求进行取水的检查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 1.是否依法办理取水许可;2.是否按照取水计划取水;3.是否安装取水计量设施 | 每年一次 |
3 | 硚口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供水单位执行国家供水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公开水质自检信息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市级地方性法规】《武汉市供水条例》(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一款: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单位执行国家供水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公开水质自检信息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供水企业 | 供水单位执行国家供水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公开水质自检信息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查阅资料、抽样检查等。 | 1.供水水质、水压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2.按照国家要求公开水质自检信息。 | 每年二次 |
4 | 硚口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等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二次供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供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政府规章】《湖北省城镇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03号)第二十条: 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 |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 | 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等情况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 | 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清洗消毒、水质检测、持证上岗、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2.二次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3.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工作应符合相关规定。 | 每年二次 |
5 | 硚口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 涉及开展占湖建设项目的企业 | 工程占用湖泊行政许可决定中相关要求和补偿措施的落实情况。 | 现场检查、查验证照、查阅资料等 | 工程占用湖泊和补偿措施落实情况与下达的许可证决定书情况一致; | 每季度一次 |
6 | 硚口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 生产建设单位 |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2、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3、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4、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开工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按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 每年一次 |
7 | 硚口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 生产建设单位 |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2.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3.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4.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开工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按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 每年一次 |
8 | 硚口区水务和湖泊局 | 对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跟踪检查和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及时制止和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对举报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 | 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 |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2.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3.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情况;4.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开工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2.按照批复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措施。 | 每年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