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3-22921 | 主题分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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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15 12: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硚复决字〔2022〕第123-3号 |
名   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 2023-09-05 17:15 |
行政复议决定书
硚复决字〔2022〕第123-3号
申请人:徐x 性 别:男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地 址:江西省xx市xxxxxxx
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武汉市汉口中山大道101号
法定代表人:吴 双 职 务:局 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行为不服,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针对申请人举报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一事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于11月28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价格欺诈一事,不服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在投诉举报时上传的材料中,被举报人所售卖的商品宣传图中显示“活动价不高于999元”,但涉案商品链接中所有商品规格并没有“999元的商品规格”,只有一个1099元的商品规格,且申请人购买的订单结算金额为1099元。典型的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进行高价结算,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回复:经核查,当事人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立案。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中,涉案商品已售58件,涉案数量之多、金额之大,不符上述法律规定。截止2022年12月14日,申请人未收到被举报人多收的款项,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资格,是否存在利害关系。1.对于被申请人作出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职能部门没有依法履职甚至作出错误的决定时,公民均有监督权,公民依法向上级反应问题,也起到监督作用。2.申请人因被举报人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使得申请人金钱非正常支出,申请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消费者权益损害内容包括财产权益损害和人身权益损害,财产权益损害是最常见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表现形式,既可以是固有财产受到侵害,使得金钱非正常支出,损害了财产利益,人身权益损害。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亦明确,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人具有行政复议资格及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被投诉举报人存在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申请复议。
申请人为支持其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涉案商品详情及订单详情截图四张;2.全国12315平台涉案举报详情截图一张;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复议申请相关事项的处理经过。2022年11月28日及12月2日,被申请人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反映第三人即xx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抖音商城店铺“xxxx大家电专营店”销售的xx冰柜涉嫌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进行高价结算一事,第三人宣传图显示“活动价不高于999”,申请人付款金额为1099元,实际没有符合999元价格要求的商品。
2022年11月29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已受理。
2022年12月1日,被申请人查看第三人抖音商城店铺“xxxx大家电专营店”,涉案商品主页标有“活动价不高于¥999”字样,显示商品购买价格为1099元。被申请人通过抖音商城在线询问第三人抖音商城店铺“xxxx大家电专营店”客服如何参加活动及为何实际标价与宣传价格不符,客服表示进直播间有满1000减100的优惠券,在直播间下单即有优惠。
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前往第三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经查,第三人办理有营业执照,登录查看显示其抖音商场销售的涉案商品标注字样已更改为“直播间领优惠¥1099”。第三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所涉内容表示:抖音平台电商以直播为最大流量入口,其抖音店铺主页公布每日直播时间为上午十时至晚上十时,直播间内的主播会反复引导顾客领取优惠券。申请人下单时未进入直播间领取优惠券,也未咨询客服。同日下午,第三人向申请人提交了涉案商品自上架以来的销售订单平台记录,共计49笔,其中仅有一笔交付单价金额高于999元,经核对为申请人订单。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涉嫌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不能成立,但违反了《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第三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2022年12月14日,因第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及不予立案处理决定,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在接到举报线索后,依据法定职责开展了线索核查工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第三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告知申请人,合法合理。
三、对申请人异议的说明。(一)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涉嫌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及第二十条之规定与事实不符。涉案商品销售后台数据显示,第三人“活动价不高于¥999”优惠真实存在。另,根据一般消费者在抖音商城的消费经验,消费者购买商品是通过观看直播后添加购物车进行购买,且消费者在购物车能够看到应付款(结算)金额,如发现应付款(结算)金额与宣传价格不符,消费者可以选择不确认提交订单结束交易,或者通过在直播间提问、向商家客服进行咨询等方式了解情况后再作出是否购买的决定。涉案商品销售记录,除申请人外其余交易成功的订单显示结算价格均不超过999元,与第三人宣称的“活动价不高于¥999”相符,第三人主观上没有诱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不存在价格欺诈、“低标价高结算”等价格违法行为,故对第三人不适用价格违法行为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三人线上发布“活动价不高于¥999”内容的行为属发布广告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特殊法,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定性。第三人在涉案商品宣传页面标示的价格为1099元,又标示“活动价不高于¥999”,但未注明“活动价”所指的活动地点、参与方式等要求,其发布的广告内容对涉案商品的允诺信息表述不清楚、不准确,第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申请人认为第三人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提供的后台销售数据记录显示涉案商品订单共计49笔,其中7笔订单以单价959元成交后退款关闭,1笔订单以单价949元成交后退款关闭;41笔已完成订单中,以单价949元成交8笔、以单价959元成交20笔、以单价989元成交1笔、以单价999元成交19笔、以单价1099元成交1笔(即申请人所完成的订单)。以非活动价格成交的订单仅申请人1笔订单,属于“违法行为轻微”。第三人在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前往其经营场检查时已将涉案商品广告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说明了领取优惠券的方式,准确区分了商品的日常价格与直播间享受的优惠价格,属于“及时改正”。根据第三人后台销售数据、商品反馈情况,及被申请人暂未接到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对第三人涉案商品的投诉举报,第三人行为属“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综上,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第三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三)申请人认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第三人未向其退还多收的款项从重处罚,缺乏事实依据。结算时可看见应付款(结算)金额,如发现与宣传价格不符,申请人可以选择不确认提交订单结束交易,或向商家客服进行咨询等方式咨询,但申请人并未向客服咨询,继续确认订单并完成支付,属申请人的意思自治行为,不应认定为第三人的从重情节。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在第三人发货前直接选择取消订单、进行退款,或在收到商品后与第三人沟通进行七天无理由退货。同时,第三人提供的后台销售记录存在交易关闭退款订单,未发现第三人存在拒不退还消费者多付价款的情况。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第三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合理合法。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资料:1.全国12315平台信息详情等截图八张;2.涉案商品订单详情截图等四张及客服聊天记录截图三张;3.《现场笔录》;4.证据提取单四张;5.不予立案审批表;6.被举报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手续;7.两份《情况说明》及通话记录等材料;8.涉案商品销售数据记录表四张;9.《拒绝调解书》;1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28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出一份举报投诉,反映其在“xxxx大家电专营店”开设抖音商城商铺购买xx冰柜的订单结算金额1099元,与该商品宣传图中显示活动价不高于999元不符,怀疑商家故意以低价吸引消费者进行高价结算,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相关规定,要求核查并退赔费用、赔偿损失。同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投诉举报予以登记。随后,被申请人登录查看涉案商品页面,显示涉案商品价格“¥1099”、“劵后¥999”,标有“活动价不高于999”;但未在宣传主页注明该优惠活动领取方式,经与客服聊天商家表示“进直播间有优惠券”、“满1000减100”,通过点击有店铺优惠券 “¥100”“ 满1000元使用”、“立即领取”字样。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询问,并收集、调取了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涉案商品销售数据记录表等材料,发现涉案商品销售订单共计49笔,除申请人1笔订单外,其余订单结算价均不超过999元,且涉案商品宣传标语已补充增加“直播间领优惠”的内容。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202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在商品主页面的宣传用语存在引人误解的内容,未准确标明商品的活动参与方式是进入直播间以及起止时间,构成发布广告内容不准确、不全面的违法行为,但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处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2022年12月21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行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消费者的投诉举报行为予以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决定是否立案;并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2年11月28日收到举报后进行调查,根据核查情况于同年12月14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了申请人对其举报不予立案的结果,其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理举报的法定职责,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本规定所称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立案。本案中,被申请人调查发现涉案商品“进直播间”能领取优惠券、且“满1000减100”,与被举报人宣称的“活动价不高于¥999”相符,但被举报人未在宣传主页注明该优惠活动领取方式,其发布的广告对涉案商品的允诺信息表述的不准确、不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考虑到涉案商品销售订单共计49笔,除申请人1笔订单外,其余订单结算价均不超过999元,且被举报人已明确表示退还申请人差价,并在涉案商品宣传标语增加“直播间领优惠”,被申请人据此认为被举报人不存在价格欺诈行为且广告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同时,亦无证据证明造成危害后果。故,被申请人对此涉嫌违法线索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其行为符合前述规定,并无不当。
通常认为,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举报请求权,在于促使行政机关对于举报事项发动行政权。如果行政机关发动了行政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了举报人,就属履行了法定职责。举报人能否针对行政机关处理结果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则依赖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规定了继续向被举报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本案中,尽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了调查,但是申请人仍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结果不满,其提起行政复议核心是撤销不予立案的决定并责令重新处理,实际目的系加重被举报人的负担。但是,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并没有赋予举报人相应权利。因此,该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并不产生实际影响。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了其处理举报的职责,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备注:文中xx均为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