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23-22916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12-09 12:00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硚复决字〔2022〕第115-3号
名   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9-05 17:13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05 17:13


行政复议决定书

硚复决字〔2022〕第115-3

申请人xx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xxxxxxxxx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

  :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365

法定代表人黄天立    大队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104121412xxxx行为不服,于202211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420104121412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受到处罚的路段没有设立禁令标志,判定申请人违法没有证据。申请人所行驶区域,未在区域所有入口均设立禁令标志,不符合GB 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中关于设立区域禁行的标准,故不属于违反区域禁行的行为。因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处罚,不得减损公民权益,且在被申请人开具的处罚决定书上未载明援引武政规201921号文件,故该文件与本次处罚不具备关联性,不应认定申请人违反该行政规范性文件。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希望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为支持其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资料:1.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104121412xxxx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211101630许,被申请人民警xx、王xx等带领辅警在长丰大道古田四段设卡查缉交通违法。1638分许,拦下一辆沿长丰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卡点的号牌为AB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检查,民警现场要求驾驶员出示驾驶证、行驶证,检查其证件。驾驶员系申请人,因涉嫌驾驶机动车在武汉市内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民警现场依法告知其违法事实,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依法开具处罚决定书(编号:420104121412xxxx),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现场告知申请人缴款方式后,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签收,后自行驾车离开。

针对申请人陈述事实中反映被处罚的问题答复如下:一、申请人辩称被处罚地点两端路口均无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被申请人认为武汉市早在2002年就发布了《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江岸区等区域暂时停止新增摩托车牌证办理的通告》(武政200239号文件),提出了在全市范围内禁摩的通行规定,同时考虑部分摩托车使用年限及强制报废周期的实际情况,又于201497日发布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武政规201417号文件)。2019年武汉市人民政府对公告进行了延期并重新对外发布,定于2019915日起实施,并长期执行。武政规[2019]21号公告明确规定三环线(含)以内区域全天禁止外地及本市新城区摩托车通行。申请人所述被处罚地点两端路口均无禁止摩托车通行标志而认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与处罚事实不符。申请人被查获地点位于长丰大道古田四路路口,该段路口属于通告规定的禁止通行区域,符合《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中第(七)项所称的禁止通行区域。同时为明确通告中禁止通行的范围,武汉市交管部门在进三环线入口处均设置有禁止摩托车驶入的禁令标志牌,申请人以通行的道路上无有关二轮机动车禁行标志的表述而对市政府通告的内容予以否定,显然是自己对通行的点和禁行区域的面理解错误造成的。

二、通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注册登记的摩托车资料进行核实,车号鄂AB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注册登记地为湖北省武汉市交通管理局,属于本地摩托车范畴,属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的通告》相关内容管理的范围

三、至于申请人对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告有异议,应当向市政府提出,而不是向其下级执法部门提出。

根据以上调查事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作出的处罚决定准确,适用法律得当,建议维持原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资料:1.查获经过两份执法视频及三环线入口禁令标志照片五张2.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104121412xxxx3.《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9214.民警xx、王xx人民警察证复印件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经审理查明202211101638左右,申请人驾驶一辆鄂ABx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硚口区长丰大道西行驶时被被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处民警指挥申请人停靠路边,查看了其电子证件随后,被申请人处民警认定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处罚前口头向告知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的规定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104121412xxxx决定处以100元罚款”,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计分管理办法》记1分。申请人当场签收上述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104121412xxxx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本案中,武汉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了三环线内禁止摩托车通行的标志,申请人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硚口区域三环线范围内行驶,实施了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行为,被申请人予以查处被申请人处罚前口头告知了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后依据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100元罚款的处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同时,对申请人的驾驶证记1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的第345点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省会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对城区行驶的摩托车实行总量控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一定路段和区域禁止摩托车通行,并设置相应的禁行标志。武汉市人民政府为湖北省的省会城市人民政府2019913日向社会发布武政规〔201921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摩托车禁行路段和区域作出具体规定即武汉市三环线以内区域(含三环线)全天禁止摩托车通行。市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20156.6.2的规定,在三环线及进城入口处设置禁止摩托车通行禁令标志,圈定禁行区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因此,申请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420104121412xxxx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文中xx均为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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