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3-22900 | 主题分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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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9-26 12: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硚复决字〔2022〕第57-3号 |
名   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 2023-09-05 16:46 |
行政复议决定书
硚复决字〔2022〕第57-3号
申请人:谌xx 性别: 女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南村xx号x楼x号
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局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51-3号
法定代表人: 潘涛 职务: 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2.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了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44号皇后广场(原武汉上海商城)第x层xxx号商铺,因自身生活需要,于2022年6月10日向被申请人以EMS邮政快递方式邮寄提交了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四项政府信息,具体申请公开事项包括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44号广场(武汉xxxx广场项目)房屋所在地块上存在的1、销售方案;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案;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2日签收,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并未作出任何回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严重违反相关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该行政行为明显违法,不利于相关信息的公开。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法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并书面答复申请人。望贵单位依法行政,督促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为支持其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资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份;2.EMS快递(117499910xxxx)封套复印件及物流信息详情截图2张;3.《皇后广场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4.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44号地图详情截图1张;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相关部门未及时收到相关申请而造成未予答复。申请人要求公开案涉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系通过邮寄方式进行递交,经查询,该邮件已于2022年6月13日予以签收,但因信件处理不当而下落不明,无从答复,故而造成逾期未予答复。
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答复。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事项为: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44号广场(武汉xxxx项目)房屋所在地块上存在的1、销售方案;2、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案;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检索查找,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44号广场(武汉xxxx项目)于2020年6月18日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该项目为武汉市城乡建设局监管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
申请人行政复议提供了购房合同,显示的项目与实际申请信息公开的项目不一致,申请人应重新申请信息公开。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权限范围。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资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份;2.EMS快递(117499910xxxx)封套复印件及物流信息详情网页截图2张;3.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2-0xx、2022-0xx、2022-0xx、2022-0xx)复印件、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及物流信息详情网页截图1张;4.《施工许可证详情信息》。
经审理查明:2022年6月10日,申请人通过一封EMS快递(单号:117499910xxxx)向被申请人一次性邮寄了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申请人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44号广场(武汉xxxx项目)房屋所在地块上存在”的“销售方案”、“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方案”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022年6月12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022年7月27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另查明:2022年7月29日,被申请人针对上述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4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2-0xx、2022-0xx、2022-0xx、2022-0xx),并于2022年7月30日通过挂号信方式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8月1日,申请人签收该挂号信。
本机关认为:因申请人的4份信息公开申请表系通过同一封EMS邮寄,且申请信息均围绕其“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中山大道244号广场(武汉中xxxx项目)房屋所在地块”提出,申请人针对4份信息公开申请未被回复的行为亦一并提起了一件行政复议申请,因此,针对该4份信息公开申请的履职行为,本机关决定一并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迟至7月27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之时仍未作出答复,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本案存在延长答复期限的情形,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的行为明显不符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公开职责权限范围;但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即使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亦应当告知并说明理由,能够确认信息公开义务机关的,还应当告知联系方式及名称。因此,被申请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4份信息公开申请表已分别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22-0xx、2022-0xx、2022-0xx、2022-0xx),并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在此情况下,责令履行答复职责,已无必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备注:文中xx均为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