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3-22896 | 主题分类: | 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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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18 12: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硚复决字〔2022〕第26-3号 |
名   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 2023-09-05 16:43 |
行政复议决定书
硚复决字〔2022〕第26-3号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张xx 性别: 男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号x楼x号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苏xx 性别: 男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号x楼x号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邢x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xxx号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罗xx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x号x楼x号
申 请 人:陈xx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地 址: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大陈村大陈湾x组x号
申 请 人:裴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社区xx号x楼x号
申 请 人:李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x号x楼x号
申 请 人:陈x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x号x楼x号
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46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娟 职务: 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3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 2022年3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你们申请公开原宗关街社区文体活动服务中心的: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7、开办资金确认证明;8、住所证明;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经审查,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答复如下:你们申请的上述信息属于设立事业单位的过程性信息,我办事处依法不予提供。”显然上述答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故必须依法撤销该答复书。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公开上述政府信息,故被申请人称上述信息属于设立事业单位的过程性信息,依法不予提供,是其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反法律规定,是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应依法撤销答复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裁如所请。
申请人为支持其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资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推荐函》;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申请人要求公开案涉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9日收悉,2022年3月17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书,系严格依法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任何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事项如下:原宗关街社区文体活动服务中心的: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7、开办资金确认证明;8、住所证明;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合法。经查,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属于设立事业单位时需要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申报材料,系设立事业单位时的过程性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申请信息并无不当。此外,被申请人还在书面答复中告知了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时可依法采取的救济方式。至于申请人认为相关法律已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公开其申请事项的观点系对法律的误解。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四条、《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并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不负有公开上述信息的法定职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是申请设立事业单位法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材料,而非要求设立主体对相关材料予以公开。因此,申请人依据上述规范认为被申请人负有公开其申请事项的义务,系对法律的误解,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任何不当。请求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所作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资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件信封(XA3915179xxxx)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8份;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2年2月17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信件编号:XA3915179xxxx)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针对原宗关街社区文体活动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特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申请书;2、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3、事业单位章程草案;4、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5、拟任法定代表人现任该单位行政职务的任职文件;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7、开办资金确认证明;8、住所证明;9、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9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于同年3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你们申请的上述信息属于设立事业单位的过程性信息,我办事处依法不予提供”;并于次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
2022年5月17日,申请人不服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于同年3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送达给申请人,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程序规定。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向事业单位管理机关申请设立事业单位所提交的申请类文件,系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备注:文中xx均为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