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23-22893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5-27 12:00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硚复决字〔2022〕第14-3号
名   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9-05 16:39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05 16:39


行政复议决定书

硚复决字〔2022〕第14-3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xx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xx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xx  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xx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x  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xxx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xx  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xxx

人:xx  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大陈村大陈湾xx

人:xx  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社区xxx

人:xx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社区xxxx

人:x  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xxx

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

   址: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518

法定代表人: 王凯      职务: 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3号)不服,于202233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214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 20222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经检索,本机关并未制作或保存征收调查编号为xx的房屋对应的房屋门牌号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批、施工监理、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信息,故你们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上述房屋对应的现实测绘、审计系本机关履行征收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显然上述答复是其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拆迁编号为xx的房屋位于发展社区汉西北路xxxxx号,是个体工商户(xxxx店)付xx经营,其占地为发展社区公共道路用地,该地属于发展社区20栋有证房屋,是全体业主所有。

根据《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历史遗留未经登记建筑补偿指导意见的通知》(武房土征发[2018]4)第五条的规定,拆迁编号为xx的违章建筑是付xx2006年在常码头村二手市场旁边搭建的违章建筑,依法不能给予征收补偿

根据《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硚口段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五章之规定,付xx持有xx违章建筑在无法提供房屋的报建审批、施工监理、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等相关资料及3名邻近房屋的被征收人的书面证明时,就应当认定为违章建筑。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及《武汉市轨道交通12号线硚口段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五章的规定,认定事实错误,是其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事实,必须依法予以撤销。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裁如所请。

申请人为支持其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资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01xx-3号)3.推荐函》;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申请人要求公开案涉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2113日收悉。2022214日,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3号),并向申请人送达。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3号),系严格依法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任何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事项如下:1.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所有的黄海路站拆迁号为xx1xx平方米房屋被认定为历史无证房的有关文书(指该公司所持有的上述拆迁号房屋所对应的的房屋门牌号码、建筑面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批、施工监理、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现实测绘、评估、审计等相关资料)2.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就拆迁号xx1xx平方米房屋与武汉轨道交通12号线硚口段工程项目指挥部等有关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合法:经检索,被申请人并未制作或保存征收调查编号为xx的房屋对应的房屋门牌号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批、施工监理、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信息,遂告知申请人不存在,该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针对调查编号为xx房屋所对应的的现实测绘、审计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且该信息不属于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无不当;针对调查编号为xx的房屋所对应的建筑面积、评估信息,被申请人告知其可以公开,并在答复书中提供,该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于申请人的2申请,因该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依法征求了第三方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待收到第三方意见后另行答复,该部分答复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无不当。此外,被申请人还在书面答复中告知了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时可依法采取的救济方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任何不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所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资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信封(XA39148556xxx)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征求意见书》(01xx-1号)及送达材料;3.《征求意见告知书》(01xx-2号)及送达材料;4.《征求意见回复书》;5.《检索说明》及检索截图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3号)及送达材料;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4号)及送达材料;8.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2112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编号:XA39148556xxx方式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所有的黄海路站拆迁号为xx1xx平方米房屋被认定为历史无证房的有关文书(指该公司所持有的上述拆迁号房屋所对应的的房屋门牌号码、建筑面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批、施工监理、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现实测绘、评估、审计等相关资料);2、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就拆迁号xx1xx平方米房屋与武汉轨道交通12号线硚口段工程项目指挥部等有关部门签订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2022113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认为,第二项信息申请内容涉及第三方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宗关街)的合法权益,于2022125日作出《征求意见书》(01xx-1号),要求第三方宗关街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送达了《征求意见告知书》(01xx-2号)。

20222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3号),称:“一、经检索,本机关并未制作或保存有征收调查编号为xx的房屋对应的房屋门牌号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批、施工监理、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信息,故你们申请的信息不存在。上述房屋对应的现实测绘、审计属于本机关履行征收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上述房屋的建筑面积可以向你们公开,房屋建筑面积为1xx.54平方米,上述房屋的评估信息可以向你们公开,办公用房1xxxx元/平方米、商业用房3xxxx元/平方米。二、因征收调查编号xx房屋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2125日依法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待其回复后另行答复。”并于同月15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

2022330日,申请人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3号),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

另查明:2022217日,被申请人收到第三方的回复;2022223日,被申请人就申请的第二项信息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4号),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送达。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21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针对第一项申请公开信息,经检索后,被申请人20222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3号)并于同月1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因第二项信息申请内容涉及第三方宗关街的合法权益2022125日,被申请人就该项信息向第三方宗关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在同年217日收到第三方的回复后,被申请人于223日就第二项信息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4号),并于同日向申请人送达。上述信息公开答复行为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程序规定。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调查结果和分户补偿情况,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案中,关于申请人所申请的第一项信息,“征收调查编号为xx的房屋对应的房屋门牌号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建审批、施工监理、验收、行政处罚、历史测绘信息”,经检索,被申请人并未制作或保存上述信息,遂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征收调查编号xx房屋对应的“现实测绘、审计”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履行征收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征收调查编号xx房屋“建筑面积、评估”信息,被申请人在答复中予以公开。答复内容合法

关于申请人所申请的第二项信息,涉及第三方宗关街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依法征求了第三方宗关街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待收到第三方意见后另行答复。以上回复并无不当。

本案系申请人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3号)所提出,因此本案仅就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2022113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程序合法性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3号)的内容合法性进行审查;关于申请人所申请的第二项信息的答复内容合法性,申请人已另案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将不在本案进行审查。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01xx-3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七

备注:文中xx均为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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