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23-22891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4-08 12:00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硚复决字〔2022〕第7-3号
名   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3-09-05 16:37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05 16:37


行政复议决定书

硚复决字〔2022〕第7-3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xx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xx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xx  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xx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x  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xxx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xx  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xxx

人:xx  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大陈村大陈湾xx

人:xx  性别: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xx

人:xx  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社区xxxx

人:xx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社区xxxx

人:x  性别:   出生年月:19xxx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xxx

被申请人: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办事处

   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461

法定代表人: 陈娟 职务: 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12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22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12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1121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如下政府信息:12004年度至2020年度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22004年度至2020年度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的负债类《会计科目》中编号为2001的《应缴财政款》的政府信息;32004年度至2020年度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的负债类《会计科目》中编号为2101的《应缴税费》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12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答复如下:一、你们申请的我办事处2004年度至2020年度《资产负债表》不属于我办事处应主动公开信息,且需要我办事处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我办事处不予提供。二、你们申请所涉我办事处2013年度至2020年度收入支出情况及表格,已在硚口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你们可以登录硚口区人民政府网站查阅。涉及我办事处2004年度至2012年度收入支出信息,需要我办事处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我办事处不予提供。三、经检索,你们申请的2004年度至2020年度我办事处的负债类《会计科目》中编号为2001的《应缴财政款》及编号为2101的《应缴税费》信息不存在。”显然上述答复与事实不符,是其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事实,故必须依法予以撤销该答复书。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一条、第二条答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条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是被申请人的会计报表的有机组成部分,分别属于独立的完整政府信息,应当依法予以公开,不存在对其进行加工、分析,故上述答复是其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具体事实。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第三条答复于法无据。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编号为2001的《应缴财政款》及编号为2101的《应缴税费》的政府信息,分别是“应缴财政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应缴税费”科目的期末余额,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信息不存在,是其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的具体事实,必须依法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硚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裁如所请,维护法律尊严。

申请人为支持其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资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被申请人20221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3.《推荐函》;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申请人要求公开案涉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1122日收悉。经审查,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书,系严格依法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任何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事项如下:1.2004年度至2020年度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2.2004年度至2020年度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的负债类《会计科目》中编号为2001的《应缴财政款》的政府信息;3.2004年度至2020年度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的负债类《会计科目》中编号为2101的《应缴税费》的政府信息。(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合法: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04年度至2020年度《资产负债表》不属于被申请人应主动公开信息,且需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遂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该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13年度至2020年度收入支出情况,被申请人告知上述信息已在硚口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并提供了网页地址供申请人查阅,该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涉及2004年度至2013年度收入支出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遂告知其不予提供,该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04年度至2020年度被申请人的负债类《会计科目》中编号为2001的《应缴财政款》及编号为2101的《应缴税费》的政府信息,经检索,被申请人并未制作或保存上述信息,被申请人遂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此外,被申请人还在书面答复中告知了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可依法采取的救济方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任何不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所作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资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人邮寄信(XA3915125xxxx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文件签收单5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4份;3.《检索说明》及检索图片6张;4.被申请人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的截图一张;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1121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信件编号:XA3915125xxxx方式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12004年度至2020年度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22004年度至2020年度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的负债类《会计科目》中编号为2001的《应缴财政款》的政府信息。32004年度至2020年度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的负债类《会计科目》中编号为2101的《应缴税费》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1122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后,于同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一、你们申请的我办事处2004年度至2020年度《资产负债表》不属于我办事处应主动公开信息,且需要我办事处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我办事处不予提供。二、你们申请所涉我办事处2013年度至2020年度收入支出情况及表格,已在硚口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你们可以登录硚口区人民政府网站查阅,网页地址为:https://www.qiaokou.gov.cn/xxgk/czysjs/bmyjs/zgjdbsc/。涉及我办事处2004年度至2012年度收入支出信息,需要我办事处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我办事处不予提供。三、经检索,你们申请的2004年度至2020年度我办事处的负债类《会计科目》中编号为2001的《应缴财政款》及编号为2101的《应缴税费》信息不存在同日,分别通过当面或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

202227日,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1122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后,于同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程序规定。

《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三十八条规定,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进行了区分处理:对于已经主动公开的“2013年度至2020年度收入支出情况及表格”,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网址;对于“2004年度至2020年度《资产负债表》”及“2004年度至2012年度收入支出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搜集、加工、分析的,因此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对于“2004年度至2020年度负债类《会计科目》中编号为2001的《应缴财政款》及编号为2101的《应缴税费》”经检索没有该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以上答复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20211227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月八日

备注:文中xx均为技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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