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3-22890 | 主题分类: | 司法 |
|---|---|---|---|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2-04-08 12:00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硚复决字〔2022〕第6-3号 |
| 名   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 发布日期: | 2023-09-05 16:35 |
行政复议决定书
硚复决字〔2022〕第6-3号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张xx 性别: 男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号x楼x号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苏xx 性别: 男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号x楼x号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邢 x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地 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xxx号
申请人/申请人代表:罗xx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号x室
申 请 人:陈xx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地 址:武汉市新洲区双柳街大陈村大陈湾x组x号
申 请 人:邱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x号x室
申 请 人:裴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社区x号x室
申 请 人:李xx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社区x号x室
申 请 人:陈x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xx年x月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一村xx号x室
地 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461号
法定代表人: 陈娟 职务: 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1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2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 2022年1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申请公开:2000年度至2020年度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的财务报表的政府信息。经审查,现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答复如下:一、你们申请所涉及我办事处2015年度至2020年度部门决算信息、我办事处2013年度至2014年度《收入支出表》已在硚口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你们可以登录硚口区人民政府网站查阅。二、除上述公开信息外,你们申请的其他财务报表信息需要我办事处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我办事处不予提供。”显然答复与事实不符,是其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故必须依法予以撤销该答复书。
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四十条的规定,《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具有独立性,又具有勾稽关系,构成完整的政府信息,根本不需要对《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进行加工、分析,故上述答复是其拒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具体事实。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硚口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恳请依法查明案件事实,裁如所请。
申请人为支持其请求,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资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被申请人2022年1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3.《推荐函》;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答复。申请人要求公开案涉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收悉。经审查,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上述答复书,系严格依法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任何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一)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事项如下:2000年度至2020年度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的政府信息。(二)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内容合法:关于申请人申请所涉被申请人2015年度至2020年度部门决算信息、被申请人2013年度至2014年度《收入支出表》,被申请人告知上述信息已在硚口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并提供了网页地址供申请人查阅,该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关于除上述信息外的其他申请事项,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遂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该答复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此外,被申请人还在书面答复中告知了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书可依法采取的救济方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任何不当。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答复人所作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资料: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申请人邮寄信封(XA3915137xxxx);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文件签收单6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3份;3.被申请人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于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的截图一张;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5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编号:XA3915137xxxx)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00年度至2020年度硚口区人民政府宗关街道办事处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收到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后,于同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称“你们申请所涉我办事处2015年度至2020年度部门决算信息、我办事处2013年度至2014年度《收入支出表》已在硚口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你们可以登录硚口区人民网站查阅,网页地址:https://www.qiaokou.gov.cn/xxgk/czysjs/bmyjs/zgjdbsc/。二、除上述公开信息外,你们申请的其他财务报表信息需要我办事处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我办事处不予提供。”同日,分别通过当面或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
2022年2月7日,申请人不服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该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申请人所申请政府信息。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检索后,于同月2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程序规定。
《条例》第二条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2013年度至2014年度《收入支出表》、2015年度至2020年度部门决算信息已在硚口区人民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被申请人依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网址,并无不妥;除上述信息外的其他申请事项,需要被申请人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被申请人依据《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提供,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备注:文中xx均为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