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全省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2-12-30 17:20 发布时间:2021-11-30 11:35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部省属医疗机构,各采供血机构:

为贯彻落实《献血法》,在血液工作中牢固树立“以献血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升无偿献血者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734号)要求,结合我省血液工作实际,我委决定在全省开展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工作目标

完善省级联网平台,建设全省统一的临床用血减免平台,建立省级无偿献血者数据库、用血减免数据库,实现采供血机构、用血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互通,使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在用血医疗机构可直接减免用血费用,建立以“医疗机构减免为主,网络减免为辅”区域无偿献血者及其家庭成员用血费用“一站式”减免模式,为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减免对象及流程

无偿献血临床用血减免对象:我省参加无偿献血者本人和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及配偶,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度扩大直免范围)。

减免对象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后(包括献血地和异地用血),按要求向用血医疗机构提交相关材料后,由医疗机构办理出院结算时直接免除用血费用。

三、减免所需材料

(一)无偿献血者本人在就诊医疗机构减免临床用血费用需提供:

1.献血证(电子献血证);

2.献血者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户口簿、医保卡或军官证等)

(二)无偿献血者的直系亲属在就诊医疗机构减免临床用血费用需提供:

1.献血证(电子献血证);

2.献血者有效的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户口簿、医保卡或军官证等);

3.受血者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户口簿、医保卡或军官证等);

4.受血者与献血者关系的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派出所证明、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及所在单位证明中任何一种即可);

无偿献血者及亲属在血站或网上报销临床用血费用时,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就诊医疗机构输血清单和结算发票。

四、结算方式

以全省16家采供血机构为结算单元,以覆盖的供血医疗机构为结算范围,进行用血减免费用结算。省内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在用血医疗机构用血直免后,医疗机构垫付费用并按月汇总,直接与供血采供血机构结算。

(一)医疗机构直免。

献血者及其家属在医院用血后,经本人申请,由医院财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收取及上传相关材料后减免相关费用,完成医院用血直免。

(二)医疗机构与采供血机构结算。

血站工作人员每月5日前对上月供血医院发生的所有用血直免费用进行统计,按照财务要求打印必要凭据及结算清单,定期跟供血医院进行直免费用结算。

(三)采供血机构之间结算。

异地用血相关费用,由各采供血机构按季度进行汇总,打印结算清单,相互进行结算清账。省内多地献血的无偿献血者报销结算时,按在各献血地血站无偿献血量比例由献血地血站结算。

五、减免标准

见附件1

六、网络与硬件配套标准

见附件2。

七、工作任务及工作职责

(一)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全面部署和推进临床用血费用直免工作,定期开展落实情况考核检查。推进省级联网平台、全省统一的用血减免平台、省级无偿献血者数据库、用血减免数据库建设,制定全省统一减免标准,报销规则,全省统一减免结算方式,制定全省用血减免系统平台建设功能方案等。

(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部署和推进临床用血费用直免工作,定期开展落实情况考核检查,制定血费减免工作推进方案并落实。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实现与省级血液管理平台、省级无偿献血者数据库、用血减免数据库实时对接。

(三)各血站。

1.每月与辖区内用血医疗机构进行用血直免费用结算;

2.每季度与全省其他相关血站进行费用结算一次;

3.开展临床用血费用直免工作宣传,并做好相应保障

(四)用血医疗机构。

1.完成与市用血减免系统平台的接口调试,通过市级平台与省级平台对接,实时获取用血者可以减免的额度,通过用血减免系统医院端发起减免申请并上传所需材料,在患者出院结算时直接对血费进行减免

2.每月与辖区内的血站进行费用结算和材料交接;

3.做好院内临床用血费用直免工作宣传和无偿献血动员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和群众意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推进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用血费用减免工作,完善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要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按时按要求完成信息系统对接、改造等工作,加强人员培训,积极开展用血直免宣传。

(二)抓好落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政府领导、属地负责、行业负责、依法办事”的原则,认真做好辖区内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减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20217月1日起,全省采供血机构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报销标准、材料,开展血费报销工作。202112月31日前按要求完成采供血机构、用血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改造及人员培训工作,确保将辖区内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减免关口前移至医疗机构,做到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可在省内医疗机构出院时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实现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减免“零跑腿”。

(三)务求实效。各地、各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时按要求完成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各市、州、直管市卫生健康委于每月25日前向省卫生健康委上报当月工作进展情况。我委将对各地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接减免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并予以通报。

人:宋振鹏

联系方式:027-87825669

电子邮箱:hbsxyglzx@163.com

附件:1.湖北省无偿献血者临床用血费用直免标准

      2.网络与硬件配套标准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21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收藏 打印 关闭
附件: 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