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6-09478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 发布机构: |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5-28 11:35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无 |
| 名   称: | 硚口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暂行规则 | 发布日期: | 2026-05-28 11:35 |
硚口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硚口区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处理工作,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监督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
前款所称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有关政策措施未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或者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不规范;
(二)有关政策措施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内容;
(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情形。
第三条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举报电话为02783772257,举报人也可通过拨打12315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一般包括: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二)政策措施的起草单位;
(三)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四)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机关举报,或者就依据该政策措施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处理:
(一)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举报已核查处理结束,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举报的;
(三)对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所依据的政策措施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四)举报材料不完整、不明确,经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未在七个工作日内补正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判断举报材料指向的;
(五)不予处理举报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原则,将举报线索分送政策措施起草机构负责具体处理。对部门联合起草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具体处理;起草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具体处理。
第七条 政策措施起草机构接到转送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应审未审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
对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政策措施起草机构应当启动纠错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有关政策措施。
第八条 政策措施起草机构应当将举报线索处理情况书面报告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政策措施起草机构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处理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不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应当向政策措施起草机构提出处理建议,由政策措施起草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条本规则由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