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医保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7-18 15:30 来源:硚口区医疗保障局
硚口区医保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8号)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 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全社会
政策 其他文件
医保部门印发的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可以全文公开的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全社会
政策解读
1.解读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重要文件;
2.对政策制定的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解读;
3.运用文字解读 、图解、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对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4.政策解读与政策文件相互关联。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中办发〔2016〕8号)(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 、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 、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 、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 、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 、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 、目标和要点。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 、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全社会
公示公告
通知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 5.政务动态。发布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 ,转载上级政府网站、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发布或转载信息时,应注明来源,确保内容准确无误。对于重要信息,有条件的要配发相关图片视频。 全社会
政府工作机构

单位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
办公时间及电话、领导姓名、职务、分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2.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 、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3.《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七条 (七)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 、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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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强制 依据、条件、程序

对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依据、条件、程序;
国家省市医保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六)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 118号)(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 、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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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全社会
行政执法

本单位行政检查事项的主体、人员、职责;
本单位涉企检查主题、依据和标准等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 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 、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 、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 、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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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财政公开 财政预决算 部门预决算
1.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包括本年度预算、报表及说明等;
2.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决算,包括上年度决算、报表及说明等;
3.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包括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表及说明、上年度“三公”经费决算表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披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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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采购意向公开、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合同公告、终止公告、更正公告、单一来源公告等采购项目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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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回应关切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 、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 、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 、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 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全社会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18号) 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 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 ,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的索引 、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 、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 、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 、申请方式、申请注意事项 、答复时限,不予公开的内容、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救济渠道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 、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 、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 ,并适时更新。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 〉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 年度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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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 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 、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 、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全社会
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
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 、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全社会
网民纠错
留言办理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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