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审计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7-29 10:56 来源:硚口区审计局
硚口区审计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政策 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 、查阅、下载等功能。
3.《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上一级法制机构。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报告。经备案审查确认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公报 、政府网站、政府法制网站或者部门网站上公布。第二十九条 本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评估和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规范性文件实施后的评估工作由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组织实施,或者由制定机关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承担。规范性文件评估后,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由起草部门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 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实施,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制定机关每5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做好编纂、汇编和报送备案工作。
全社会
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以区委、区政府名义制定或本部门制定的除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类型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4.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全社会
政策解读
公开发布的政策性文件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 、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 、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 、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 、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 、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 、目标和要点。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 、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 、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的索引 、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 、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全社会
政府信息
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章、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 61号)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三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规定的共性基础内容为主。 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中,各行政机关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开本级政府或本系统汇总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所属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规定的其他内容,但不宜过于泛化。 全社会
政府工作机构 机构职能
本部门的机构职责、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2.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 、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3.《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七条 (七)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 、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全社会
领导成员及分工
本部门领导的姓名及工作分工 全社会
内设机构
本部门的内设机构名称及其职责 全社会
处罚/强制 依据、条件、程序
行政处罚/强制依据、条件、程序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六)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 118号)(六)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 、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22〕27号)行政裁量权基准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监督。
全社会
行政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决定 全社会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表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 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 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全社会
行政裁量权基准
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指导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8〕18号)(四)强化事前公开。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与政府信息公开 、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全面准确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主体 、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并公开本机关的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受理机构 、审批机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等内容。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全社会
行政执法事项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全社会
权责清单 权责清单
本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承担的法定职权及管理事项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 、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 、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 、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 、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全社会
财政预决算领域 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
财政预算、决算及执行情况;本部门“三公”经费的开支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第十四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 、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 、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十七条 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第十八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第十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 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第二十条 地方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 、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各地区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部门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 、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全社会
其他主动
公开内容
建议提案办理 区建议提案 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46号)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 、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 、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应依据《条例》和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做好答复工作。 全社会
审计报告
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等信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都要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责情况也要向社会公开,增强抓落实的执行力。 全社会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1.《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 〉》 第二十四条 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 、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第二十五条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举措和成效 ;(二)上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存在的不足和原因 ;(三)上一年度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情况;(四)下一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主要安排;(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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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公开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监督保障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 、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 〉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年度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
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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