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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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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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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机关信息 |
机关简介 |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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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关信息 |
负责人信息 |
姓名、主管或分管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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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机关信息 |
部门财政预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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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机关信息 |
部门财政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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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机关信息 |
政府采购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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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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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机关信息 |
公务员招考 |
职位、名额、报考条件、录用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四款: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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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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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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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机关信息 |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目录 |
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结合本级政府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于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实行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目录至少应包括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公开对象等要素。编制目录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体现地区和领域特点,避免公开事项及标准“一刀切”。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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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机关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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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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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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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
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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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规划计划 |
专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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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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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规划计划 |
区域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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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三款: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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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许可事项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行政许可事项清单(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办事指南;监管规则和标准;线上线下办理渠道;申请书示范文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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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许可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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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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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奖励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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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确认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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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处罚事项 |
名称、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裁量基准;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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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处罚结果 |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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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强制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强制决定;行政执法人员、职责、权限、救济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六款: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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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检查 |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执法流程图、办理结果、救济渠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十三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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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其他行政权力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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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公共服务 |
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办理结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款: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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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权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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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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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双随机一公开 |
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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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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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抽查检查结果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市监信规〔2024〕5号: |
全社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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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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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加大各类证明事项清理减并力度,对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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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收费项目、依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等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第二十六条:收费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监督举报电话等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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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决策预公开 |
决策草案 |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五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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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决策预公开 |
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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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16号,第十四条:政策制定机关在对政策措施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过程中,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有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等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起草政策措施的其他环节已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征求过有关方面意见的,可以不再专门就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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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决策预公开 |
意见采纳情况 |
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相对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理由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十二条: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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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决策预公开 |
决策事项目录 |
目录、标准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三条: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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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决策预公开 |
听证会 |
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听证时间、地点,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听证参加名单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地点等信息。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提前公布听证参加人遴选办法,公平公正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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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决策预公开 |
听证会材料 |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第十六条: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
听证参加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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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提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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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答复全文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按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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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建议提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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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作动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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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建议提案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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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总体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同时,还应当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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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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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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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回应关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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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
新时代政务公开重要文件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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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交流 |
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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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尽量使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 |
全社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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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 |
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
全社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