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硚口区经科局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范围 |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
| 政策解读 | 1.解读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他重要文件; 2.对政策制定的政策背景、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解读; 3.运用文字解读 、图解、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对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4.政策解读与政策文件相互关联。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的通知》 (中办发〔2016〕8号)(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 、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 、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 、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 、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 、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 、目标和要点。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 、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 | 全社会 | ||
| 政府工作机构 | 1.本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工作职能、机构设置); 2.政府所辖部门机构职能 、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2.机构职能。发布机构设置 、主要职责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在同一网站发布多个机构职能信息时,要集中规范发布,统一展现形式。 3.《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七条 (七)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 、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
全社会 | ||
| 权责清单 | 经清理确定的本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及权责清单动态调整信息。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 〉 的通知》 (中办发〔2015〕21号)(七)公布权力清单。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工作部门经过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除保密事项外,要以清单形式将每项职权的名称 、编码、类型、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及时在政府网站等载体公布。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 、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 、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八)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 、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对权力清单未明确但应由政府管理的事项,政府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需列入权力清单的,按程序办理。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 全社会 | ||
| 财政预决算 | 部门预决算 | 1.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包括本年度预算、报表及说明等; 2.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决算,包括上年度决算、报表及说明等; 3.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三公经费”预决算,包括本年度“三公”经费预算表及说明、上年度“三公”经费决算表及说明。 |
全社会 | ||
| 财政专项资金 | 含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使用情况、审计、绩效评估等信息。 | 1.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22〕42号)第十八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定期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并对资金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28号)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公用经费预算,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物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台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3.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设立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在发放前在校内公示。 4.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20]74号) 第十八条市(州)、县(市、区)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对水利发展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金投入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相关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公示期限应覆盖项目建设事前、事中和事后,公示地点应在项目建设点显要位置。 5.财政部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5〕1号)第十八条 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应按季度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全社会 | ||
| 政府采购 | 1.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信息; 2.采购意向公开 、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合同公告、终止公告、更正公告、单一来源公告等采购项目信息; 3.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4.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办发〔2017〕97号)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 、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2.《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 135号)(二)公开范围及主体。1.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 、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 、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3.《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20〕 10号)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 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日公开采购意向。 |
全社会 | ||
| 意见征集及反馈 | 1.决策草案及其说明 、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 2.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 |
1.《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8〕37号)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
全社会 | ||
| 回应关切 |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 、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 、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 、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 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全社会 | ||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的索引 、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 、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全社会 | ||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 、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 、申请方式、申请注意事项 、答复时限,不予公开的内容、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及依据、监督救济渠道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 、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 、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全社会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公开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 、依申请公开 、政府信息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监督保障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 、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 、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2.《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 〉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 30号)年度报告内容,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五十条的规定确定,不能遗漏,也不宜泛化。 |
全社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