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
机关信息 | 机关简介 | 单位名称、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机关信息 | 负责人信息 | 姓名、主管或分管工作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财政公开 | 部门财政预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总金额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的预算金额)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开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财政部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 |
财政公开 | 部门财政决算 | 收支总体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本部门职责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2.《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办发〔2019〕77号: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表: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相比)进行说明;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情况、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主要包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授予中小企业的合同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金额的比重)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结合工作进展情况,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财政部门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 |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政府采购 | 1.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信息; 2.采购意向公开 、招标(采购)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合同公告、终止公告、更正公告、单一来源公告等采购项目信息; 3.投诉和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4.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管处罚信息。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 》(国办发〔2017〕97号)4.政府采购领域。主要公开采购项目公告 、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2.《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15〕 135号)(二)公开范围及主体。1.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 、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采购结果等信息,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公开; 2.监管处罚信息,包括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 、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信息,由财政部门负责公开;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由相关主体依法公开。 3.《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财库〔2020〕 10号)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 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 30日公开采购意向。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建议提案办理 | 1.建议提案办理总体情况; 2.人大代表建议办理答复全文; 3.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答复全文; 4.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动态。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4〕46号)对于经审查可以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应采用主动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为增强公开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报 、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 、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尤其要发挥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的重要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 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对于依申请公开的情形,应依据《条例》和本通知规定的程序及内容,做好答复工作。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其他主动公开内容 | 回应关切 | 发布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 、消除误解、澄清疑虑,辟谣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 、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 、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 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 及时 |
互动交流 | 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 | 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有关统计数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做好意见建议受理反馈情况的公开工作,列清受理日期 、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开展专项意见建议征集活动,要在网站上公布采用情况以电子邮箱形式接受网民意见建议的,要每日查看邮箱信件,及时办理并公开信件办理情况。 | 及时 |
网民纠错 | 留言办理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国办发〔2017〕47号)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 及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