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硚口区税务局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发布时间:2025-07-24 16:31 来源:硚口区税务局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公开范围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三级事项
机关信息 机关简介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第二十条第二款: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相关文件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指南、申请须知及申请样表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全社会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社会
纳税服务 纳税人权利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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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义务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纳税人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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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定额公示(公布)公告
1.纳税人名称
2.统一社会信息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3.生产经营地址
4.定额项目
5.行业类别
6.核定定额
7.应纳税额
8.定额执行起止日期
9.主管税务机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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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公告
1.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2.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3.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4.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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