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25-0100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发文日期: 2025-01-10 10:00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发布日期: 2025-01-10 10:00

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发布时间:2025-01-10 10:00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因全区机构改革,2024年6月组建武汉市硚口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划入原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汉市硚口区城区改造更新局职责,划入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等职责。行政执法主体2个,分别为武汉市硚口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法定行政主体)、武汉市硚口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中心(受委托执法组织)。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武汉市硚口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执法岗位设置数量104名,在岗执法人员数量47名。

武汉市硚口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中心执法岗位设置数量38名,在岗执法人员数量16 名。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二、2024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4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单位名称

警告

通报批评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9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关闭

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其他行政处罚

合计

(宗)

罚没金额(万元)







9

33.42254

(二)2024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单位名称

申请数量

受理数量

许可数量

不予许可

数量

撤销许可

数量

0

0

0

0

0

0

(三)2024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合计

(宗)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其他强制执行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四)2024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行政征收

行政检查

行政裁决

行政给付

行政确认

行政奖励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合计(宗)

宗数

征收总金额(万元)

涉及金额

(万元)

给付总金额(万元)

宗数

奖励总金额(万元)




453





512




965

(五)2024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本年度武汉市硚口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原武汉市硚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原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局)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9起,罚没金额33.42254万元;实施物业管理领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行政检查453起,办理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核准等行政确认512起,行政强制案件0起。(主要法制依据见附件)。

附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4、《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以及《武汉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322号)第二十八条“市、区建设行政部门所属的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指导、服务和培训,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定期对建设工地进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6、《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2024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本单位无受理或其他单位转办的涉及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武汉市硚口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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