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2-12-07 09:46 发布时间:2021-04-11 09:59 来源:区经信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专项切块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切块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1826号)精神,结合武汉市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省级切块资金是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根据各地市州工业规模、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切块分配到市,专项用于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巩固提升传统动能、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培育新动能的资金。

第三条 省级切块资金下达后,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实施。

市经信委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管理实施意见;下达年度各区(开发区)工业运行、工业投资和工业技术改造考核目标并组织考核;按照因素法研究提出各区(开发区)年度切块资金使用方案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各区(开发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

市财政局的职责是:按照各区(开发区)年度切块资金使用方案,下达财政资金;会同市经信委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政策评估。

第四条  各区(开发区)经信、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级预算安排,统筹使用省级切块资金和本级传统产业改造资金。各区(开发区)制定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分别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省级切块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合法、整合资源、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省级切块资金支持以下五个方面,具体年度支持范围、重点、标准、办法等,应按照省经信委年度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工作指南中的要求执行:

(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主要指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产业政策,列入全省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导向计划的项目,包括项目贷款贴息、设备购置补贴等。

(二)工业试点示范,主要指国家级和省级中国制造2025”重大试点示范企业;《中国制造2025湖北行动纲要》明确的九大工程十大重点领域中国家级和省级工业转型升级和新动能培育试点示范项目,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工业强基工程项目、智能制造项目、服务型制造示范、两化融合试点示范及工业云、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绿色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对国家级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奖补等。

(三)单项冠军隐形冠军示范(培育)。主要指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产品)、省级制造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和专特精新小巨人企业进行奖励。

(四)保费补贴。对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装备及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且按规定投保的企业,在中央财政给予保费补贴80%的基础上,对余下的20%部分给予补贴。

(五)其他。主要指省里确定的由省级切块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包括工业重大目标任务奖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等。

第七条 省级切块资金主要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鼓励各区(开发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建立政银合作机制,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企业技改投入力度。

在省级切块资金安排的项目中,原则上单个项目采用一种方式支持。

第八条  各区(开发区)当年省级切块资金所安排的项目应在省经信委下达的年度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工作指南或导向计划范围之内。

第三章  分配方法

第九条  各区(开发区)省级切块资金年度指标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有:

(一)工业投资。包括工业投资总量和工业投资增速。

(二)工业技改投资。包括工业技改投资总量和工业技改投资增速。

(三)工业经济运行。包括主管业务收入和工业增加值增速。

工业投资、工业技改投资、工业经济运行三个因素原则上按50%左右、20%左右、30%左右比例设置。其中:每个因素总量占70%、增速占30%权重。

第十条  省级切块资金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区(开发区)省级切块资金额=工业投资因素资金+工业技改投资因素资金+工业经济运行因素资金。若因素法中增速数据为负值或零,下列公式中增速项取值为零。

1、某区(开发区)工业投资因素资金=(某区(开发区)工业投资总量/∑各区(开发区)工业投资总量×35%+某区(开发区)工业投资增速/∑各区(开发区)工业投资增速×15%×全市资金总额。

2、某区(开发区)工业技改投资因素资金=(某区(开发区)工业技改投资总量/∑各区(开发区)工业技改投资总量×14%+某市州工业技改投资增速/∑各区(开发区)工业技改投资增速6%×全市资金总额。

3、某区(开发区)工业经济运行因素资金=(某区(开发区)主营业务收入总量/∑各区(开发区)主营业务收入总量×21%+某区(开发区)工业增加值增速/∑各区(开发区)工业增加值增速×9%×全市资金总额。

第四章  下达与备案

第十一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按本意见规定,在收到省级切块资金后制定各区(开发区)年度切块资金使用方案,将切块资金下达到各区(开发区),由各区(开发区)纳入本级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各区(开发区)收到切块下达的资金后,根据市资金实施意见规定、本地管理细则和省经信委年度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工作指南,由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科学、合理制定本级资金安排方案,及时将资金落实到相关企业。资金安排方案应包括项目安排、支持内容、支持方式、支持金额、项目绩效目标等内容。具体方案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三条  对拟分配到企业的省级切块资金,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区(开发区)省级切块资金实施方案备案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要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及原因重新报市经信、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省级切块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六条  获得省级切块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财政部门对省级切块资金的具体安排使用和监督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其中: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承担项目管理责任,财政部门承担资金监督责任。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处理。对检查中查出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规资金,由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负责督促企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各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收到违规资金后,在30天内上缴市级国库。对逾期不缴的,由市财政局通过财政结算办理扣缴。同时,对骗取资金的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安排相关财政资金。

(一)编报虚假项目申报材料,套取省级切块资金;

(二)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切块资金的;

(三)未按照省级切块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二十条  各区(开发区)经信、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切块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省级切块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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