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4-1370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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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硚口区纪委监委 | 发文日期: | 2024-04-04 09: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无 |
名   称: | 101个罪名解读丨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 发布日期: | 2024-04-04 09:00 |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案例】
周某星,X市公安局Y区分局民警,系张某某等5人强奸案案件侦办人之一。
在张某某等5人强奸案中,有4名当事人是未成年人。不论是从案件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还是涉及被害人隐私的强奸案件的角度出发,该案都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但在该案的实际审判中,不仅被告人张某某等的姓名被非法公布,被害人的姓名等相关信息也被有意泄露,结果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二次伤害,引起公众一片哗然,导致审判机关承受巨大的舆论压力,严重妨碍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
经调查,原来周某星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因案件性质恶劣,与无关人员在闲聊中,当成了谈资,透露了案件信息,他人将案件信息曝光给有关媒体,引起快速发酵。
最终,周某星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且以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被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
【漫画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