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4-13703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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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硚口区纪委监委 | 发文日期: | 2024-03-07 12:0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无 |
名   称: | 101个罪名解读丨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 发布日期: | 2024-03-07 12:00 |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魏某在担任S市属国企长虹工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期间,指示长虹工贸公司邓某通过“公关”工作将公司所属长虹大厦的计提土地增值费从少计征。
S市特威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骆某多次找到魏某,提出希望参与长虹工贸公司改制,并希望把长虹工贸公司的评估价尽量做低,并许诺在改制成功后给予魏某改制后长虹工贸公司的部分股份,魏某予以默认。
长虹工贸公司的上级公司S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委托大公会计师事务所对长虹工贸公司的资产进行改制前的全面评估。魏某故意隐瞒长虹大厦土地增值费只需补缴人民币173.374万元的事实,致使评估认定长虹工贸公司仍需补缴长虹大厦土地增值费人民币1107.347249万元,并将该项列为负债从公司净资产中扣除,导致长虹工贸公司评估后净资产减少人民币933.973249万元。长虹工贸公司净资产被低估之后,骆某控制的特威实业有限公司和长虹工贸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人民币1100万元购得长虹工贸公司的整体产权。其中特威实业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660万元持有60%的股份,长虹工贸公司员工出资人民币440万元持有40%的股份。
事发后,魏某犯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扣押在案的人民币933.97324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漫画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