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1-24424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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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硚口区纪委监委 | 发文日期: | 2021-03-08 11:2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无 |
名   称: | 中共硚口区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 发布日期: | 2021-03-08 11:25 |
区纪委监委机关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关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优化支出结构,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机关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财务制度,结合委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经费支出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分清资金渠道,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
第三条 机关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预算,秉承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统筹安排、确保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严格执行部门预算,硬化预算约束。
第四条 机关经费支出严格按审批权限,实行逐级审批制。办公室负责监督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对于超出预算限额的支出不予办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追加支出,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要按程序报批。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预算。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严禁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第七条 对依法取得的罚没收入、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所得等非税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现用、坐支或者私分。
第三章 经费审批
第八条 严格报销手续。委机关各项支出由办公室按照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实行财务全方位管理制度。财务支出报销,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审批,并有具体经办人、证明人、报账员、审批人签字。财务支出报销时,应附与经济业务事项有关的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及附件。对于不符合规定和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人员不予办理。
第九条 经费审批权限。机关经费实行分类分级审批管理。
在职在编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奖励性补贴等日常人员经费开支实行领导审批制度。由办公室负责人、分管常委(或委员)以及分管副书记审批。
其他人员经费支出(除在职在编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奖励性补贴等日常人员经费外)、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实行领导逐级审批制度。单项金额不足5,000元的支出,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单项金额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足10,000元的支出,报分管常委(或委员)审批;单项金额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不足30,000元的支出,报分管副书记审批;单项金额在30,000元以上(含30,000元)的支出,须先由经费使用部门按照《会议报审资料一览表》(附件2)准备材料,提交委机关财务工作小组初审后,再提交区纪委常委会集体审议决定,方可报销支出。
第四章 差旅费管理
第十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差旅费开支范围为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开支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行〔2014〕459号)的标准执行。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一条 严格审批手续。出差前要填写《公务差旅审批单》(附件3),报委分管领导签字审批。
第十二条 严格报销流程。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三个工作日内到办公室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应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含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凭据)、住宿费发票(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房间数、人数、天数)、出差补助发放表(附件4)、公务卡刷卡pos单等凭证。因特殊情况预计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应当事先在出差审批单中写明有关情况并按规定报批,事后方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不得报销差旅费。
若培训或会议主办方已经安排往返交通以及进餐事宜的,不得重复报销伙食补助以及交通费。若开展公务活动有公务车辆随行的,不得重复报销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公务出行差旅费,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党政机关市内公务出行有关差旅费标准的通知》(武财行〔2016〕1132号)标准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到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以外的本市区域执行公务活动(不含会议和培训),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100元,交通费按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住宿费按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在标准范围内凭票报销。
第五章 “三公”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因公出国(境)费管理。该项经费由区级预算总额控制。差旅费报销参照第四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管理。开支范围为机关公务车辆购置费以及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停车费、路桥费等运行费用。机关公务车辆保险、维修和保养、加油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定点管理。相关费用报销总额不得超出财政部门规定标准。
公务车辆维修须事先申报,说明维修原因和预计产生的修理费用,按权限审批后,由办公室工作人员进行政府采购计划网上申报、审批流程,方可到定点维修厂进行修理。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车辆维修报批手续、结算清单、车辆维修明细单和发票。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费管理。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4〕1号)的规定和标准执行。执行公务接待审批程序,实行事前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经办人应当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附件5),连同来访单位公函一并报委相关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承办部门及经办人、来访单位名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和经费预算。
公务活动结束后,经办人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附件6),并由委相关分管领导审批,接待清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接待事由、时间、地点、费用等。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接待菜单、来访单位公函、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等。
同城公务活动严禁相互吃请。确因工作时间较晚、返程距离过远或者当日需要联系工作,自行用餐有困难的,接待单位可以安排不超过40元/人标准的工作简餐(盒饭、份饭)。工作简餐不得提供酒水和香烟,接待单位陪同人员进餐费用自理。
第六章 其他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劳务费。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专家讲课费、评审费、咨询费等,审批手续要齐全,须提供授课人、评审人姓名、技术职称,活动项目名称、时间、地点、内容及代扣代缴完税凭证、劳务费发放表(附件7)等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培训费。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开支严格按照《市财政局 市委组织部 市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行〔2017〕434号)的标准执行。
培训承办部门年初要制订培训计划或方案(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财务审批管理相关流程报批。报销培训费时,应提供培训计划或方案、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师资费范围内的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培训机构或场所出具的收款票据及费用明细、与培训机构或场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等凭证。费用均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会议费。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期间的会议纪律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行〔2018〕701号)规定和标准执行。
部门拟订会议计划或方案(会议名称、内容、会期、时间、地点、参会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按财务审批管理相关流程报批后,方可召开。会议费报销时应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合同或协议书等凭证。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费用均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加班(值班)误餐费。因工作需要,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加班(值班)的,根据《关于区级党政机关加班(值班)误餐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硚财〔2019〕30号)精神,对于符合文件要求的加班(值班)误餐,可以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上限标准为每人每餐40元,一天最多不得超过3餐,合计不得超过100元。加班误餐实行领导事前审批制度,由经办人填写《加班(值班)误餐报销审批单》(附件8),经部门负责人和委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后,可在区机关食堂进餐的,凭《审批单》到办公室领取餐券自行到食堂进餐;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区机关食堂进餐的,按照规定标准自行进餐,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进餐后三个工作日内凭《审批单》、发票、公务卡刷卡pos单等附件到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其他费用。各部门如有工作需要采购物品。须填写《采购申请表》(附件9),经委相关分管领导审批后,将申请表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筹办理采购相关事宜。如属政府采购项目,参照第九章有关规定执行,采购完成后,申请部门应于办公室登记后领用。
第七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及限额标准严格按照市、区财政部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类、服务类和工程类品目,先送办公室审核是否有政府采购预算或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再报委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进行政府采购计划网上申报、审批流程后,方可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市、区财政部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下达,应严格执行,对于需纳入新增资产账目进行管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还需按照年初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严格执行。在执行中,确需对政府采购预算进行新增和调整的,按《关于印发硚口区区级财政预算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硚财〔2017〕26号)执行。
第二十六条 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登记备案的相关信息办理采购资金支付。
第八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开立银行账户。单位变更、撤销银行账户时,应报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二十八条 要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坐支非税收入,不得将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和往来账户,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资金和信用担保。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财务支出票据遗失的,可凭加盖单位公章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由报销人出具书面说明,证明人签字后,作为报销凭证;确实无法取得的,报销人应当出具书面说明,经证明人签字并按程序审批后,可以报销。
第三十条 经费支出原则上采用转账支付方式和公务卡支付方式结算。除因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等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事先报委财务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区纪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17年印发的《中共硚口区纪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武汉市硚口区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试行)〉等四项制度的通知》(硚纪办〔2017〕4号)中的《区纪委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废止。
附件:1.区纪委监委机关财务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和议事规则
2.会议报审资料一览表
3.公务差旅审批单
4.出差补助发放表
5.公务接待审批单
6.公务接待清单
7.劳务费发放表
8.加班(值班)误餐报销审批单
9.采购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