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22-08277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2-03-03 15:00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转供电提示 发布日期: 2022-03-04 08:03

转供电提示

更新时间:2022-03-04 08:18 发布时间:2022-03-04 08:03

    3月1日起请所有转供电主体遵照执行《湖北省转供电主体代收电费公示办法》

    转供电主体应当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代收电费的项目、依据、内容、等级或规格、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内容。
 
    转供电主体应当每月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将当月(或上月)向供电部门缴纳的电量、电价、总额和对终端用户代收取的电量、电价、总额进行公示。没有收取物业费、租金和公共收益的转供电主体,还需公示分摊电量及分摊金额,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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