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21-2397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03-03 15:17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须重点防范的价格欺诈行为 发布日期: 2021-03-03 15:17

须重点防范的价格欺诈行为

更新时间:2021-12-08 23:53 发布时间:2021-03-03 15:17

须重点防范的价格欺诈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经常会看到商家用“原价”、“市场最低价”、“极品价”等字眼对商品进行促销,在“心动”“行动”的同时一定要留个心眼,当心价格陷阱。对下列行为必须重点防范:
   1、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2、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所谓“原价”,须具备“4要素”,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3、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4、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5、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6、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7、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
   8、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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