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3-13 15:24 发布时间:2023-03-13 15:02 来源:硚口区民政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务局(城乡工作处),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扩大我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受惠范 围,有效帮助经济困难及高龄、失能等特殊老年人解决养老实际 需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 设、提高老年人照顾服务水平为目标,建立健全面向经济困难失 能、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充分发挥补贴 政策的带动引领作用,推动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专 业服务供给和现实有效需求对接,让老年人更有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 补贴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及享受相应的养老服务补贴:

( 一)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和农村低保家庭中失能(含轻度、中度、重度)的;

(二)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和农村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以上的;

(三)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对象、市级及以上劳模、见义勇为称号获得者中失能的;

(四)中心城区个人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退休金水平重度失能的;

(五)全市90岁及以上老年人。

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扩大补贴对象范围。

三、 补贴标准

符合上述补贴条件的对象,按照《武汉市养老服务对象评估办法(试行)》(武民政〔2018〕15号)评估分值,享受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一)第一至三类对象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

评估分值在95分(不含)以上,属城镇户籍的每人每月800元、属农村户籍的每人每月600元;

评估分值在90至95分(含),属城镇户籍的每人每月650元、属农村户籍的每人每月450元;

评估分值在75至90分(含),属城镇户籍的每人每月500元、属农村户籍的每人每月300元;

评估分值在55至75(含)分,属城镇户籍的每人每月350元、属农村户籍的每人每月150元;

评估分值在24(含)至55分(含),属城镇户籍的每人每月200元、属农村户籍的每人每月100元。

(二)第四类对象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第五类对象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

属城镇户籍的每人每月200元、属农村户籍的每人每月100元 ;

如经评估确定为失能的,属城镇户籍的每人每月400元、属农村户籍的每人每月200元;

如经认定属低收入(含低保)困难家庭的,属城镇户籍的每人每月500元、属农村户籍的每人每月300元;

如既属低收入(含低保)困难家庭的又失能的,城镇户籍每人每月800元、农村户籍每人每月600元。

原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政策的对象,经评估后按 评估分值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同时符合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 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等相关服务补贴 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其中一种补贴, 不能重复享受。各区可在市级标准的基础上,依据辖区经济水平和老年人需求,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四、 补贴方式

( 一)补贴形式。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以虚拟服务 额度的形式充值到“互联网+居家养老”统分结合平台的个人 帐户或老年人电子钱包,在老人购买养老服务时,按项目给予定额补助。

(二)补贴用途。 老年人个人帐户或电子钱包的额度,可在 全市“互联网+居家养老”签约服务商范围内,在老年人选择 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时进行补贴,在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时用于 支付养老机构的护理费用,也可用于市、区试点推行的人工智能养老设备终端、居家养老服务包等费用的支付。

( 三 ) 补 贴 项 目。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项目以“助餐、助医、 助洁、远程照护”服务为重点,具体项目和服务补贴金额可由各  区结合辖区实际确定,原则上支付“助医、助洁、远程照护” 服务或机构护理费用时可全额使用补贴额度,“助餐”服务每单次补助的比例不高于服务实际价格的50%。

(四)补贴结算。养老服务补贴实行电子结算,具体结算时间由各区与签约服务商协商确定。养老服务补贴个人账户和电子

钱包实行年度零余额管理,余额不结转, 一年届满自动清零。

老人跨区购买服务时,按照服务提供商所在区实际规定的服务价格和补贴比例进行结算。

五、经费渠道

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按户籍实行属地管理,补贴资金由各区负担,市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六、补贴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可通过“武汉养老”APP 线上或到社区 线下提出补贴申请,填写武汉市养老服务对象评估申请表。无法 表达意愿的老年人,由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代为填报。90 岁及以上老年人提出申请后即可按最低标准享受补贴,经评估确 定为失能或经认定属低收入(含低保)困难家庭的,按评定结果享受对应补贴。

(二)评估。 各区民政部门依据《武汉市养老服务对象评估 办法(试行)》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本辖区评估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评估。

(三)建档。 市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 建档、建库,各区民政部门、信息平台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和相关台账。

(四)补贴。 养老服务补贴按月充值,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由经办机构在评估结果确认后当月充值到位,次月开始享受。

(五)变更和终止。对市内户籍发生异动的老人,在异动发生的次月,按新账户充值,原账户清零。老人去世,账户清零。

七、组织保障

( 一 )加强组织领导。 为特殊困难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 是市委、市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各部门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和宣传引导,根据本区实际 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健全工作机制,确保补贴发放工作持续、有效、规范开展。

(二)强化动态管理。 加强民政、财政、人社、卫健等相关 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建立养老服务补贴共认共享、动态管理的 工作机制和核查制度,对享受养老服务补贴的老年人,定期或不 定期抽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应及时停发养老服务补贴。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贴资金 使用的管理,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 作,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滞留补贴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要发挥好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管作用,对服 务承接主体和补贴老人的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 督,接受社会监督。对恶意套取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服务承接主体,立即取消其签约服务商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纳入;对恶意

套现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暂停其2年补贴资格,重新 评估后才能按政策享受相应补贴。各区民政、财政部门要适时组 织第三方机构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 告,评价结果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服务资金结算、服务标准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营造良好氛围。 市、区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 指导基层做好养老服务补贴的政策宣传工作,特别是养老服务补 贴与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居家养老护理服务的政策衔接,要采 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解读好特殊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 度,切实做好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告知工作,使老年人及其家属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和基本申领要求,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7月1 日起施行,原《关于实施武汉市特殊困难老 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通知》(武民政规〔2018〕3号)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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