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三无”精神障碍者和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2-12-06 09:45 发布时间:2021-09-30 14:5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武汉市精神卫生条例》、《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全市“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抚)养人)精神障碍者和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的医疗救助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幸福武汉”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户籍的“三无”精神障碍者和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
  第三条 医疗救助的具体内容为:对“三无” 精神障碍者和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开展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
  第四条 医疗救助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救助贫困;
  (二)自愿接受救助;
  (三)属地管理;
  (四)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 医疗救助申请办理程序。
  (一)门诊救助。“三无” 精神障碍者和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确需长期服药治疗的,由本人或者监护人向其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居住满1年以上的居(村)委会申请,填写《武汉市低保家庭精神残疾人服药补贴卡申请审批表》,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残联审批。
  (二)住院救助。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精神障碍者,实行分类救助。属于城乡低保对象的,持《低保证》直接到定点医院申请医疗救助。不属于低保对象的,由其本人或者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居住满1年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武汉市贫困精神障碍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按照城乡低保对象申请低保待遇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报居(村)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区民政局审批。
  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等(以下称“相关医疗保险”)结算后,其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部分,通过“一站式”即时结算系统,由定点医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比例垫付救助资金,区民政部门按季度与医院进行结算。对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经诊断可以出院的,其监护人应当及时接回,并督促其服药治疗。
  第六条 医疗救助标准。
  (一)门诊救助。经区残联批准后发放服药补贴卡,“三无”精神障碍者和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此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者取药,每人每年可凭医生处方领取1800元精神病类药品。补贴卡内本年度未用完的经费可结转至下一年使用,超过总额部分费用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救助标准按照现有城乡低保对象精神障碍者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二)住院救助。“三无”精神障碍者和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的医疗(含不需转科的躯体疾病)费用,纳入相关医疗保险基金结报。个人自付费用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救助。救助标准按照现有城乡低保对象精神障碍患者的政策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三无”精神障碍者和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的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分区、分类和定点管理。申请服药补贴卡救助的对象由市、区残联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救助。“三无”精神障碍者由市优抚医院进行医疗救助。江岸、江汉、东西湖、黄陂、新洲区范围内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由市优抚医院进行医疗救助;硚口、汉阳、蔡甸、汉南区以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由市精神卫生中心进行医疗救助;武昌、青山、洪山、江夏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范围内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由市武东医院进行医疗救助。
  有严重躯体疾病的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按照江南、江北区域划分由市武东医院、市优抚医院进行医疗救助。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按照《武汉市严重危害社会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医疗救助。
  第八条 定点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进行治疗,“三无”精神障碍者和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因患精神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需转院治疗的,按照相应规定办理转院手续,转院治疗终结后应当送回定点医院对其进行精神专科治疗,直至出院。
  第九条 “三无”精神障碍者和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的医疗救助资金来源。服药补贴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民政对象救助资金按照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资金渠道列支。
  第十条 医疗救助由市、区民政部门和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民政部门负责救助对象的确认以及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残联负责服药治疗救助卡办卡对象的资格认定以及政策的实施和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卫生部门负责精神障碍者的预防、治疗、康复工作和精神药物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市区定点医院负责病情诊断、药物发放和治疗康复等。
  第十一条 定点医院在救治中应当严格执行《湖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诊疗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检查和治疗,所用药品须符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并将救治病人的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帐单等票据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形成档案,对所发生的费用按照相关规定结算。
  第十二条 定点医院违反本办法,在“三无”精神障碍者和生活困难的重性精神障碍者的治疗过程中,不及时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定点医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擅自超出规定范围用药或者高额检查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自行承担;对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缴被骗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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