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26-0802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发文日期: 2026-04-23 10:30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硚环罚〔2026〕4号
名   称: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04-24 10:37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4-24 10:37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环罚〔20264

当事人名称:武汉海工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朝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D1B11T8H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工农路17号

2025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工建设的“武汉海工江汉湾加油站建设项目”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建设的“武汉海工江汉湾加油站建设项目”为新建加油站项目,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与古雅路交叉口东南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该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在开工建设前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无法提供环评批复文件,且项目已进入筏板建设阶段。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明确要求你单位补办环评手续,在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程序前不得开工。

2025年11月22日,你单位在仍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继续进行油库基础施工作业。上述事实有混凝土施工记录、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单等证据证实。

2025年12月29日,你单位依法取得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并向我局报告,完成了整改。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对《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中载明的8000万元总投资额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认定。依据《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我局采纳你单位委托的湖北长江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最终核定该项目总投资额(建设工程编审价款)为4221633.42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0日,你单位提供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武汉海工加油站有限公司江汉湾加油站的资质及人员身份信息;

2.2025年11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武汉海工江汉湾加油站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3.2025年11月20日,你单位提供的《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508-420104-04-01-841110),证明武汉海工江汉湾加油站建设项目为新建加油站项目及总投资额情况;

4.2025年11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武汉海工江汉湾加油站建设项目处于板伐建设阶段;

5.2025年11月27日,你单位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武汉海工加油站有限公司江汉湾加油站的授权委托情况及人员身份信息;

6.2025年11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武汉海工江汉湾加油站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

7.2026年1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该项目现场处于停工状态,项目处于基础框架建设阶段;

8.2026年1月8日,现场照片证据1张,证明武汉海工江汉湾加油站建设项目处于基础框架建设阶段;

9.2026年1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混凝土施工记录》及《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用报告单》(No:00017474)复印件,证明该项目2025年11月22日进行油库基础柱施工作业;

10.2026年1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变更后《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508-420104-04-01-841110),证明该项目的项目单位已变更为武汉海工加油站有限公司;

11.2026年1月8日,你单位提供的《关于武汉海工江汉湾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部分该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证明该项目已完成建设项目报告表编制并取得环评批复,同时证明该项目的建设主体为武汉海工加油站有限公司;

12.2026年1月19日,你单位提供了整改报告1份,证明该项目整改完成情况;

13.2026年1月21日,你单位提供了《关于武汉海工江汉湾加油站建设项目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项目建设主体为武汉海工加油站有限公司,同时证明该项目2025年11月22日的建设油库基础柱施工情况;

14.2026年1月30日,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武汉海工江汉湾加油站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重新认定的申请》,证明你单位对备案证载明的总投额与实际存在明显差异,同时证明评估认定起始时间;

15.2026年3月12日,你单位提供了《情况说明》1份及《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专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目前社保缴纳人数为8人;

16.2026年3月30日,你单位提供了《关于武汉海工江汉湾加油站建设项目总投资额重新认定的情况说明》及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复印件,证明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费用为4221633.42元;

17.2026年3月30日,你单位提供了湖北长江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一级造价工程注册证书复印件2份、二级造价工程注册证书复印件1份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2024年司法委托鉴定机构名单公告》名单公告复印件,证明湖北长江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评估、鉴定资质情况;

18.《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硚环不罚20252)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2025年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给予不予行政处罚情况;

19.2025年11月20日,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赵晓杰、彭辉、黄海涛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发后,你单位尚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于2025年11月22日继续开展油库基础施工作业,属于拒不停止建设投运的行为,不符合《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清单(2025年版)》第1项“被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取得环评批复”规定的情形;此外,你单位此前在建设武汉海工加油站项目时,已因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于2025年3月被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说明你单位已非初次违法。你单位既不具备“初次违法”的条件,也未满足“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取得批复”的要求,故不适用不予处罚。

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硚环罚告〔2026〕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相关裁量标准,综合考虑本案违法情节、危害后果及投资额认定等因素,对你单位的罚款数额进行如下裁量计算:

1.应报批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百分值0%;

2.项目建设地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0%;

3.项目建设进程:基础建设阶段,裁量百分值0%;

4.是否及时停止建设:你单位在被告知停止建设后仍继续施工,属拒不停止,裁量百分值15%;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0%;

6.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2次(含本次),裁量百分值8%;

7.社会影响:未收到信访投诉,无重大舆情,社会影响轻微,裁量百分值0%;

8.经济承受度(企业规模):你单位从业人员8人,属微型企业,裁量百分值-10%。

综上,裁量总百分值= 0% + 0% + 0% + 15% + 0% + 8% + 0% + (-10%) = 13%;罚款金额 =项目总投资额 × [1% + (5% - 1%) ×裁量总百分值] = 4221633.42元×  1.52% =64168元(取整)。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肆仟壹佰陆拾捌元整(¥64168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汉市生态环境硚口区分局(地址:武汉市硚口区集贤路6号)领取《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扫码缴款或将上述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2026年4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