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26-05879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发文日期: 2026-03-16 10:10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硚环罚【2026】2号
名   称: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6-03-17 10:18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3-17 10:18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德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688813578A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087号                 

我局202512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一栏要求的污染物监测废气有5种监测因子:污水处理站周界的甲烷、臭气浓度、氨(氨气)、氯、硫化氢,手工监测频次均是1次/季度。监测废水总排口(编号DW001)有16种监测因子:PH值、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流量、总氰化物、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其中:五日生化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总氰化物、总余氯手工监测频次均是1次/季度。

现场检查当日,你单位仅能提供2024年第四季度和2025年第二季度的监测报告。2024年第四季度开展了2次手工自行监测,分别是:2024年12月13日手工检测了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性酚类、总氰化物、粪大肠菌群、总余氯,签发日期2024年12月30日,报告编号ZONDYR24122703;2024年12月23日-24日手工检测了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粪大肠菌群、总余氯、厂界噪声,签发日期2025年1月8日,报告编号ZONDYR25010704。2025年第二季度开展了2次手工自行监测,分别为:4月7日-4月8日监测了氨、硫化氢、氯气、甲烷、臭气浓度,签发日期2025年4月20日,报告编号ZONDYR25041809;2025年6月11日监测了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余氯、总氰化物、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数,签发日期2025年6月20日,报告编号ZONDYR25062506。

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12月8日、12月26日及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时多次催促你单位补交近两年的其他自行监测报告,你单位无法提供,且表示其他季度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综上,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主要有:2024年第一、二、三季度未开展自行监测,第四季度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开展。2025年第一、三季度未开展自行监测,第二季度自行监测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开展。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 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提取时间:2025年12月8日,提供单位: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证明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法人主体资格;

2. 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取时间:2025年12月8日,提供单位: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证明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是三级整形外科医院,床位120张;

3. 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节选),提取时间:2025年12月8日,提供单位: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证明该医院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一栏要求的污染物监测废气有5种监测因子:污水处理站周界的甲烷、臭气浓度、氨(氨气)、氯、硫化氢,手工监测频次均为1次/季度。监测废水总排口(编号DW001)有16种监测因子:PH值、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流量、总氰化物、总余氯、粪大肠菌群数、肠道致病菌、肠道病毒;其中:五日生化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总氰化物、总余氯手工监测频次均为1次/季度;

4. 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手工检测报告两份,分别是监测日期2024年12月13日,报告编号ZONDYR24122703;监测日期2024年12月23日-24日,报告编号ZONDYR25010704。提取时间:2025年12月8日。提供单位: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证明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2024年开展了2次手工监测,但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事实;

5. 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两份,分别是监测日期2025年4月7日-8日,报告编号:ZONDYR25041809;监测日期2025年6月11日,报告编号:ZONDYR25062506。提取时间:2025年12月8日,提供单位: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证明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2025年开展了2次自行监测,但监测因子、监测频次与排污许可证要求不符的事实;

6. 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任德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委托人杨晓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6日,提供单位: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证明杨晓舟身份及被授权情况;

7. 湖北省雨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湖北省雨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二海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5年12月30日,提供单位:湖北省雨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季二海身份;

8.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5年12月8日)1份,提供单位: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硚口),证明2025年12月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硚口)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医院存在涉嫌违法情形;

9.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分别是2025年12月26日,2025年12月30日,提供单位: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硚口),证明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接受调查的情况。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

10.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6年1月12日)1份,提供单位: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三大队(硚口),证明要求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时限;

11. 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一份,监测日期:2025年12月21日,编制日期:2026年1月8日,报告编号:XHJC251217007,提取时间:2026年1月15日,提供单位: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证明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已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完成了整改;

12. 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社保参保人员名单,提取时间:2026年1月15日,提供单位: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证明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符合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13. 执法人员黄海涛、彭辉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承办该案的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2026年211,我分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硚环罚告2026〕1,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和理由,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并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违反环境监测规定的罚款幅度裁定(表18)的规定,对照裁量标准判定如下:1.违法行为手段或方式:未按照规定自行监测的,判定百分值为2%;2.监测数据涉及污染物种类:涉及有毒有害物质以外的其他污染物,判定百分值为0%;3.排污口级别:一般排放口,判定百分值为0%;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判定百分值10%;5.两年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判定百分值0%;6.造成社会影响:根据总表2,2年内未收到有关你单位的有效投诉,属于轻微(1级),判定百分值0%。你单位目前从业人员60人,属于小型企业。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总表 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判定百分值为-5%。

综上所述,裁量判定案件总百分值为7%(2%+0%+0%+10%+0%+0%-5%)。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5年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一)项:罚则将罚款设定为数值式的,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案件总百分值。裁量计算罚款金额:20000元+(200000元-20000元)×7%=32600元。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2600元整(叁万贰仟陆佰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户名:武汉市财政局,账号:170200000003271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硚口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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