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6-0480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6-01-26 09:25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硚环罚〔2026〕1号 |
| 名   称: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 2026-01-27 13:55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武汉市硚口区宠物汇动物诊所
法定代表人:汪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4MA4J4XDW8W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384号附3-4
2025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武汉市硚口区宠物汇动物诊所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使用1台医用诊断X射线装置,其《辐射安全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316号1层2号,而实际经营场所为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384号附3-4,《辐射安全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与实际不相符。
2025年12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硚环责改〔2025〕10号),责令你单位20日内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2026年1月5日,你单位完成《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鄂环辐证[A5765])地址变更手续,证书地址信息与实际经营地址相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武汉市硚口区宠物汇动物诊所的经营情况及《辐射安全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与实际不相符的事实;
2、2025年12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单位资质及实际经营场所;
3、2025年12月30日你单位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4、2025年12月17日你单位提供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鄂环辐证[A5765])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载明的地址与实际不相符;
5、2025年12月3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硚环责改〔2025〕10号),证明我局依法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的情况。
6、2026年1月12日,你单位提供了变更后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证书编号:鄂环辐证[A5765])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于2026年1月5日将《辐射安全许可证》载明的地址已变更为实际经营地址;
7、2026年1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整改完成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赵晓杰、彭辉、倪胜的身份和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一条(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责令,你单位已在限期内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改正了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6年1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硚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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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2026年 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