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5-32175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5-12-24 16:25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硚环罚〔2025〕5号 |
| 名   称: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 2025-12-24 17:10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环罚〔2025〕5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武汉星华汉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方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420104MABPMKX638
地址(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宗关街道汉西路212号
2025年8月6日,根据《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监控数据智能分析及辅助执法项目工作信息》2025年第2期、2025年第3期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调阅鄂A001US、鄂A1DN03、鄂A8NL78、鄂AE9G22、鄂AH3D00、鄂AP1L69、鄂AV192C、鄂KHW529、鄂A45S78、鄂A7HS68、鄂A88AZ3、鄂ASY862、鄂AZ5W49、鄂WFR232等14份机动车检验报告,经查证相关车辆信息,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涉事14台机动车中车牌号为鄂A45S78的机动车,经查证驱动方式为自适应四驱,可通过中控箱的“模式选择旋钮开关”手动切换为两驱模式,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中典型无法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的情形。你单位工作人员在外检过程中初步判断车辆驱动方式为四驱后,未准确核验是否为无法手动切换为两驱模式的全时四驱或自适应四驱,擅自放宽检验方法,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该检测方式无法在检测报告中体现氮氧化物(NOx)的排放值,属于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6日调取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张方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5年9月3日武汉星华汉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徐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徐魁身份;
3.2025年8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资料的情况;
4.2025年9月3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的情况;
5.2025年9月3日制作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证明已依法与当事人确认有效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情况;
6.2025年8月6日武汉星华汉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配合调查提供证据资料情况;
7.2025年8月6日调取《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14份,2025年9月3日调取检测视频资料14份,证明涉事14台机动车基本情况及检测现场情况;
8.2025年9月3日武汉星华汉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4份,证明当事人配合调查召回车辆复测情况;
9.2025年10月30日武汉星华汉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收据复印件1份,证明车牌号为鄂A45S78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收费情况;
10.《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硚环罚[2024]4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两年内违法次数;
11.《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部分内容节选复印件2份,证明典型无法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检测的情形;
12.《协助调查联系函》7份,证明执法人员函询车管所、相关车企查证相关案件事实的情况;
13.2025年10月20日广汽三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广汽三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1份,证明车牌号为鄂A45S78的机动车的驱动方式情况;
14.2025年10月24日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协助调查联系复函》1份,证明车牌号为鄂A7HS68、鄂AH3D00、鄂KHW529、鄂AZ5W49的4台机动车驱动方式情况;
15.2025年10月20日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车牌号为鄂ASY862的机动车驱动方式无法查证的情况;
16.2025年12月4日武汉星华汉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湖北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从业人员人数情况;
1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执法人员徐婧、赵晓杰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施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硚环罚告字〔2025〕5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按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总表1(经济承受度裁量基准表)、表四十二(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进行裁量,鉴于你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积极配合召回车辆调查取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组织员工培训进行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属于小型企业,经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捌拾(¥80)元;
2.罚款壹拾万(¥10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202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