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5-2725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5-10-15 17:05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硚环罚〔2025〕2号 |
| 名   称: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 2025-10-17 14:30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环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武汉天利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赵 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177885705Q
地址(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长升街
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4-2025年度委托湖北新联测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噪声环境监测并出具的噪音自行监测报告共3份,编号分别为XLCHJ-2024014-1(2024年4月29日)、XLCHJ-2024014(2024年5月20日)、XLCHJ-2025078(2025年5月26日),缺少2024年第三、四季度、2025年第一季度自行监测报告,不符合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厂界噪声应每季度监测一次”的监测频次及内容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4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法人证明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及被委托人身份的情况;
2.2025年7月25日的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情况以及当事人只能提供3份自行监测报告的事实;
3.2025年8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一季度一次的监测频次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4.2025年8月5日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相关页面复印件,证明排污许可证关于噪声监测频次要求的具体情况;
5.2025年7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2024-2025年度技术服务合同1份、湖北新联测科技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报告共3份,证明当事人开展自行监测频次的具体情况;
6.2025年7月24日当事人提供与湖北弗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新环境监测服务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着手进行整改的情况;
7.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提供的新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撤换监测公司重新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
8.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硚环不罚〔2024〕5号)1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4月23日被生态环境部门不予行政处罚,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不含本次)的具体情况;
9.执法人员江栋、范尚彪的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承办该案的执法人员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硚环罚告〔2025〕2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严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表6)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罚款幅度裁定,对照裁量标准:1、对环境影响程度:你单位2024年4月被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1次,两年内违法次数1次(不含本次),判定百分值为10%;2、整改情况: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判定百分值为0%;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调查,判定百分值为0%;4、对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无,判定百分值为0%。
综上所述,根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七条第(一)项:裁定处罚金额,首先确定裁量中各项要素的百分值,再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后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计算公式为: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裁量计算罚款金额为:10%×200000元=20000元。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户名:武汉市财政局,账号:170200000003271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硚口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