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25-04637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发文日期: 2025-02-10 15:50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硚环催字〔2025〕1号
名   称: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发布日期: 2025-02-10 15:50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发布时间:2025-02-10 15:50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口区分局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硚环催字〔20251号

武汉市口区万佳广告制作部(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4MA4J7H7HX1  

住所(营业场所):武汉市口区发展大道33号(原常码头463号)10栋

经营者:杨明祥

联系电话:155****1883                                         

你(单位)从事广告制作服务,设置有多间密闭喷(烤)漆车间,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间被用作废料堆放仓库,出入通道被人为堵塞,无法正常开启污染防治设施,且你(单位)无法提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涉嫌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总表3(社会影响裁量基准表)、总表4(生态破坏裁量基准表)及第四十三项(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已于2024年7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环罚〔2024〕9号对你(单位)处以贰万(¥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于2024年7月2日送达你(单位)

现履行期限届满,你(单位)尚未履行相应义务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

缴纳罚款贰万元(¥20,000)及加处罚款贰万元(¥20,000),共计肆万元(¥40,00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如要求陈述、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出。催告书送达10日后,你(单位)如仍不履行义务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陆军           联系电话:027-83785579

单位地址:武汉市区集贤路6号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区分局

2025年2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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