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24-1605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7-01 10:05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硚环罚〔2024〕11号
名   称: 武汉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7-04 10:08

武汉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4 10:08

武汉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4〕11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武汉市天安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755104991D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宝丰一路57-59号第1栋2号

我局于20244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分类存放于专用的暂存桶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主要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万秋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万秋平委托代理人身份;

2.2024年4月2日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医疗废物存放的情况

3.2024年4月2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2024年4月2日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医疗废物未按规定分类存放的情况;

4.2024年4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违法事实;

5.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范围。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的规定。

我局于20246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罚告202411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了上述权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九十七项(表97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

2.罚款人民币400元(大写:肆佰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户名:武汉市财政局,账号:170200000003271001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硚口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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