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24-1601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7-01 14:50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硚环罚〔2024〕9号
名   称: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7-03 15:26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7-03 15:26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口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环罚〔2024〕9号

武汉市硚口区万佳广告制作部(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4MA4J7H7HX1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33号(原常码头463号)10栋

经营者:杨明祥  

公民身份号码:420322198105******

接群众投诉,我局于2024年4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广告制作服务,设置有多间密闭喷(烤)漆车间,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间被用作废料堆放仓库,出入通道被人为堵塞,无法正常开启污染防治设施,且你(单位)无法提供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涉嫌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并递交了相关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2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杨明祥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 2024年4月12日委托代理人张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

3. 2024年4月11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涉嫌环境违法情况;

4. 2024年4月12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接受调查询问,承认污染防治设施未按照国家规定正常使用的情况;

5. 2024年4月15日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及整改情况;

6.2024年4月11日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共4张,证明你(单位)喷(烤)漆房现状和污染处理设施通道被人为堵塞,无法正常运行的情况

7.2024年4月9日信访件(服务单编号:202404090009)及回复,证明案件来源;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硚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总表3(社会影响裁量基准表)、总表4(生态破坏裁量基准表)及第(四十三)项(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款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    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    户:170200000003271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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