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24-1451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布机构: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发文日期: 2024-02-01 09:05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硚环罚〔2024〕3 号
名   称: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 2024-02-02 14:30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02 14:30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环罚〔2024〕3 号

深圳市铭旺泰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X0R60U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爱南路468-4号201-A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 磊

公民身份号码:230826198001******

违法行为发生地:武汉市硚口区宗关街汉西路发展社区黄海路站

我局于2023年10月16日、10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武汉地铁12号线(江北段)土建8标黄海路站建筑工地盾构施工场地对带压输送管喷漆,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你单位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并递交了相关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5、10月27日,11月15日)、营业执照(复印件)、整改报告、法人授权委托书、劳务人员花名册、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硚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四十三)项(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款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    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    户:170200000003271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202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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