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4-14403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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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05 14:4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硚环罚〔2024〕8号 |
名   称: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 2024-06-05 14:45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环罚〔2024〕8号
武汉世纪国医堂中医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565569704A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汉宜路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通昊
身份证号:411081198909******
2024年2月26日、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先后到你单位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2月29日,你单位将床位变更为81张,而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的病床为20张,环评文件与实际不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08项相关规定,床位变更扩建超过20张,应当重新编制(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3月13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硚环责改字〔2024〕7号)。
5月11日,你单位完成上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并取得批复,项目总投资额为110000元。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2月26日,2024年3月19日);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5日,2024年5月9日);3、营业执照复印件;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复印件;5、授权委托书;6、身份证复印件;7、《武汉世纪国医堂中医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审批意见复印件;9、会议纪要复印件;10、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11、整改报告;12、费用报销单及收据复印件;13、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4.0截屏图片;14、情况说明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硚环罚告字〔202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案发后,你单位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2021 年修订版)第一项(未批先建的罚款幅度裁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壹仟壹佰(¥1,100)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2024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