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4-1227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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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26 11:2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硚环罚〔2024〕7号 |
名   称: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 2024-04-30 10:25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环罚〔2024〕7号
武汉市江汉区恒太汽车修理厂(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103MA4KP5B459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417号
经营者:梁新军
公民身份号码:410622196910******
违法行为发生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一路30号
我局于2024 年3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业务,设有一间烤漆房未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承认了上述违法事实,并递交了相关情况说明。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1日);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7日);3.营业执照(复印件);4.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5.现场照片;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硚环罚告字[2024]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总表3(社会影响裁量基准表)、总表4(生态破坏裁量基准表)及第(四十三)项(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罚款幅度裁定)的规定,经我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2,000)元。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款至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 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 户:170200000003271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