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4-0704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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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24 16:2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硚环罚〔2024〕2号 |
名   称: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 2024-01-25 17:05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环罚〔2024〕2号
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销售分公司常码头油气加注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74588143A
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发展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路存利
本局于2023年9月16日接到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支队的交办单(2023年第1号),要求对你单位油气泄漏等问题进行查处,并转来武汉市华信理化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 A2230476298103)。经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4日,武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对你单位检查,并委托武汉市华信理化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密闭点位进行泄漏检测,出具了上述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受检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武汉销售分公司常码头油气加注站;采样点名称(测漏点)及结果等:1.卸油口油气回收阀挥发性有机物结果(泄漏浓度)为973.4μmol/mol,判定不合格;2.2号罐口挥发性有机物结果(泄漏浓度)为1088.3μmol/mol,判定不合格。你单位对上述采样过程无异议,认可检测结果。经核实,你单位以上油气回收装置密闭点位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值(泄漏浓度)均超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的要求(浓度限值:500μmol/mol),油气回收密闭点油气泄漏检测不合格。
9月28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硚环责改字〔2023〕8号),责令立即整改。
以上事实有1、现场勘验笔录(2023年9月18日);2、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9月27日);3、《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2230476298103);4、营业执照(复印件);5、身份证复印件;6、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局于2023年12月11日向你单位下达了《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硚环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四十三)项的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2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2024年 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