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4-05939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06 15:16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硚环罚〔2024〕5号 |
名   称: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 2024-02-06 15:16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环罚〔2024〕5号
当事人:武汉诚平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MA49C6JH40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新集街集玉路106号
违法行为发生地:武汉市硚口区建设大道与汉西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陈得平
公民身份号码:42012419801125****
本局于2023年10月26日对新建居住、商业商务、轨道交通项目(汉西142)(以下简称汉西142项目)进行现场勘察,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汉西142项目施工使用的液压挖掘机(生产厂名称:日立建机(中国)有限公司,发动机制造厂名称:五十铃汽车公司,机械型号:ZX200-3,发动机型号: 4HK1-XDIAA-02-C3,机械编码/机械环保码:3-HQF00971,发动机额定净功率(kw):122,出厂年份:2017年4月),经河南安瑞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不透光烟度法(自由加速法),检验日期:2023年10月25日,烟度检验结果[m-1]:第一次测量值[m-1]:0.75,第二次测量值[m-1]:0.78, 第三次测量值[m-1]:0.97, 平均值[m-1]:0.83,限值[m-1]:0.5,检验结论:不合格。1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设备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K2023102506),并于2024年1月29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硚环责改字〔2024〕1号),责令立即整改。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0月26日和11月24日);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29日);3、营业执照复印件;4、授权委托书;5、身份证复印件;6、《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设备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报告编号:QK2023102506);7、整改报告;8、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本局于2024年1月30日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硚环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