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4-05938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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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06 15:1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硚环罚〔2024〕4号 |
名   称: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日期: | 2024-02-06 15:14 |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硚环罚〔20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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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武汉市硚口区宗关街道汉西路2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方全
公民身份证号:42010419610404****
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转办的《省市场局监管局等5部门关于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鄂市监认检函〔2023〕188号)及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后处理转办单(编号:2023年〔04〕号),2023年12月5日、2024年1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先后到你单位调查核实,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023年5月24日为车牌号鄂A78U62的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0104942305240858570005)中载明发动机额定功率为50(kw),而该车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中预检登记功率为85(kw);2023年6月5日为车牌号鄂AH3P76的车辆出具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0104942306051133160038)中载明发动机额定功率为50kw,而该车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中的预检登记功率为88(kw)。上述2台机动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载明额定功率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预检登记功率不相符,你单位承认了降低上述发动机额定功率参数的事实。
另查明,你单位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收费标准:80元/台,检测2台,故认定违法所得为160元(80元/台×2台)。
2024年1月5日,本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硚环责改字〔2023〕11号),责令立即整改。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5日、2024年1月3日);2、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5日);3、营业执照(复印件);4、《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报告编号:420104942305240858570005和420104942306051133160038)复印件;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的预检登记信息截图;6、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7、身份证复印件;8、授权委托书;9、《省市场局监管局等5部门关于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鄂市监认检函〔2023〕188号);10、武汉市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后处理转办单(编号:2023年〔04〕号);11、财务凭证等。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局于2024年1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硚环罚告字[2024] 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了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案发后,你单位认真整改,积极配合调查,依据《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1年修订版)第(四十二)项(表42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罚款幅度裁定),经本局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160)元;
2、罚款拾万(¥100,000)元。
上述1、2项罚没款合计拾万零壹佰陆拾(¥100,160)元。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国家金库武汉市中心支库
户名:武汉市财政局
账号:170200000003271001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武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硚口区分局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