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4-20840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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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武汉市硚口区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10 16:1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武民政〔2024〕9号 |
名   称: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09-10 16:10 |
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 2024年4月起调整我市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 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940元/人 · 月提高至1040 元/人 · 月。
二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820元/人 · 月提高至920 元/人 · 月。
三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2080元/人 · 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 为1352元/人 · 月,照料护理标准为728元/人 · 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 理标准为828元/人 · 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照料护 理标准为3029元/人 · 月。
四、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718元/人 · 月。其中,基本生活标准 为1196元/人 · 月,照料护理标准为522元/人 · 月。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 理标准为622元/人 · 月。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照料护 理标准为3029元/人 · 月。
五、孤儿养育标准
(一)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养育标准为2080 元/人 · 月。
(二)集中养育孤儿养育标准为3328元/人 · 月。
六、精简退职职工救济标准
符合40%救济的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不符合40%救济 的60年代精减退职困难老职工和国民党宽释人员的救济标准为 920元/人 · 月。
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
(一)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2080元/人 · 月。 (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1840元/人 · 月。 调整后的城乡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24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