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5-09 08:50 发布时间:2023-02-08 16:20 来源:硚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湖北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印发的《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2〕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且户籍在湖北省的残疾退役军人。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第四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在鄂单位、省属单位残疾退役军人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参加相应医疗保障,按规定享受户籍所在地的医疗救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医疗优待政策。

第五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安排资金。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并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县级财政安排资金。

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中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督促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各地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选择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退役军人,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困难的,可申请医疗救助,经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享受医疗救助,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八条 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后,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财政、医保部门按照保障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残疾退役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制定具体补助办法。

医疗补助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服现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应通过财政预算、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补助资金。

第九条 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按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医保局修订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财社〔2019〕225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进行确认,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一条 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残疾退役军人在省内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优抚医院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优先优惠项目,原则上检查费、体检项目优惠减免不低于 10%,住院床位费优惠减免不低于 50%。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第十二条 各级关爱退役军人协会、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等社会组织应当为困难残疾退役军人提供多元化、个性化医疗帮扶救助。

第十三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应统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方便残疾退役军人就医、减轻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残疾退役军人就诊优先通道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有条件的增设专门导医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和工伤保险目录内药品。

省内优抚医院应当立足职能定位,坚持优抚属性,提升医疗水平,落实优先优惠服务措施,更好地服务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和供养需求。

第十五条 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军队后勤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残疾退役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组织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残疾退役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认定调查;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退役军人就医等给予协助;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参加工伤保险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医疗费用支付工作。

第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残疾退役军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政策,减免有关医疗服务费用,落实优待措施;配合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参保残疾退役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救助待遇,配合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切实保障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以及省军区保障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7年7月12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湖北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收藏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