硚口区残疾人"两项补贴"

更新时间:2022-12-06 09:44 发布时间:2022-03-01 10:31 来源:区残联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属于城镇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三、四级的,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30元和90元;属于农村户籍,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三、四级的,每人每月分别发放110元和80元。

(三)申报材料

初次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应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用于审核,并提交上述复印件一式三份及三张免冠两寸彩照。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申办程序

1.申请。初次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应在低保金领取地申请),由受理部门负责填写《武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表1)及《武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汇总表》(附表3)。受理部门要及时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受理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开发区各街道无残疾人服务窗口受理的,由各街道民政办服务窗口暂时代理。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并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送区残联。

3.审核。区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托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依托低保信息系统、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和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等系统,对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低保和残疾军人等身份进行审核,区民政局审定合格后反馈区残联,区残联确认审批后报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本市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分户籍性质,统一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申报材料

初次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应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原件用于审核,并提交上述复印件一式三份及三张免冠两寸彩照。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的,需提交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四)申办程序

1.申请。初次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委托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残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仅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应在残疾人证办理地申请;同时申请两项补贴的残疾人,应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地申请),由受理部门填写《武汉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表2)及《武汉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汇总表》(附表4)。受理部门要及时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对不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受理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开发区各街道无残疾人服务窗口受理的,由各街道民政办服务窗口暂时代理。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接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送区残联。

3.审批。区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托全国残疾s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管理系统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并负责协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享受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遇、离休护理补贴(津贴)的人员进行核实,审定合格后确认审批,同时报区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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