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通知武政办〔2013〕130号

更新时间:2023-01-03 11:57 发布时间:2020-05-28 10:58 来源:硚口区卫生健康局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完善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资格确认及申报、落实程序

  (一)灵活就业人员资格认定

  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在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工作,因企业改制或者破产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国有和区属以上集体企业工作,因企业改制或者破产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到其他企业重新就业以新就业单位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申报、落实程序

  1.原在市、区属国有或者集体企业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申报、落实,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劳动社保局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8〕163号)文件办理。

  2.原在中央在汉企业或者省属在汉企业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中央、省属在汉灵活就业人员),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3.原中央、省属在汉灵活就业人员的资格认定,按照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原则进行。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解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审核中央、省属在汉灵活就业人员申报对象是否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条件,统计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各项数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市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申报中央、省属在汉灵活就业人员对象名单,根据申报对象参保情况,负责核实或者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核实申报对象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是否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是否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省属在汉灵活就业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工作中的宣传告知、本人申请提供资料、初审、卫生计生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等程序要求,均按照武政办〔2008〕163号文件办理。

  二、企业隶属关系及困难企业认定

  (一)原市、区属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由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认定,实行一年一认定或者分期认定。

  (二)原中央在汉企业、省属在汉企业隶属关系的认定工作,实行条条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落实中央、省属在汉灵活就业人员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由区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财政部门汇总企业名单,逐级上报到省级主管部门,待省级主管部门确定后执行。原中央在汉企业、省属在汉企业隶属关系实行一年一认定或者分期认定。

  (三)市、区属困难企业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初步认定,报本级政府确定后执行,实行一年一认定或者分期认定。

  三、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

  (一)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其退休职工奖励资金渠道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本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负担。即中央在汉企业由中央主管部门负责解决;省属在汉企业由省级负责解决;市属企业由市级负责解决;区属企业由区级负责解决。

  (二)中央、省属在汉灵活就业人员奖励资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担。原在市、区属国有或者集体企业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其奖励资金渠道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负担,即市属企业由市人民政府负担,区属企业由区人民政府负担。

  (三)改组、改制和破产企业的退休职工奖励资金,应当由改组、改制和破产企业将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资金纳入到企业资产清算中,优先列入安置费用,予以落实。

  (四)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原则上实行一次性发放,一次性发放有困难的,可分期兑现。具体发放方式由负责落实奖励资金的区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有关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在2013年9月15日之前制订工作方案,开展宣传发动工作;9月中旬启动中央、省属在汉灵活就业人员的申报工作,初步完成人员摸底和资金测算工作;11月底之前完成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工作。奖励对象在1000人以下的,原则上在2013年底之前完成奖励资金兑现工作,奖励对象较多的,可分年度兑现,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区人民政府要将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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