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2-12-07 09:46 发布时间:2022-11-07 15:07 来源:硚口区民政局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改

委(局)、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团

委、妇联、残联: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 12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 号)、《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

103 号)精神,认真做好我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现结

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

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努力解决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在全省建立起与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托底保障。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提供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资助和关爱服务等方面的保障,

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营造安全无虞、生活无忧、充满关爱、健康

发展的成长环境。

    坚持部门协作。构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保障工作网络,形成民政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权责一致、

规范有序、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坚持社会参与。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

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提供服务和帮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保障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

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

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失踪或查找不到,另一方符合

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

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以上儿童是指未满 18 周岁的未

成年人。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

病是指达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赔付条件;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

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 6 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

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 6 个月以上;死亡是指

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查

找不到是指公安机关查找不到儿童父母身份信息。

   (二)保障内容

    1.落实监护责任。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指导监护人切实履

行家庭监护责任,确保每个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人管、有人护。

发挥协调指导督促作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和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有效开展好走访核实工

作,指导签订监护协议,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儿童安全防护等知

识的宣传教育。履行临时监护责任,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护送的、监护人监护不力或出现无监护能力状态的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要安排到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进行临时监护。加强送养工作指导,鼓励支持有收养意愿的国内

家庭依法收养。加大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力度,当地未成年人救助

保护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通过寻亲返家的流浪

儿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回访,防止再次外出流浪。

    2.落实生活保障。全面落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

活补贴制度,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临时在福利机构抚养的,按孤儿集中养育标准发放生活补

贴;社会分散生活的,按散居孤儿供养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参

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中央、省级财政通过

困难群众救助补助经费渠道对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

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适当补助。生活困难家庭

是指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已获得最低

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

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

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补贴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

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

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

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

活补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

生活补贴。

    3.落实医疗康复保障。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按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分类落实资助参保政策。重点加大

对生活困难家庭的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加强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有效衔接,实施综合保障,梯

次减轻费用负担。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可同时享受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及康复救助等相关政策。将家庭困难的事实无人

抚养残疾儿童纳入“明天计划”康复治疗范围。

    4.落实教育资助救助。参照孤儿教育保障政策,优先纳入

国家资助政策体系和教育帮扶体系,落实助学金、减免学费政策,

免除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开展高中阶段(含普通高中及中职学

校)结对帮扶和慈善救助。完善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对

残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通过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普通学校就读、

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依法保障完成

义务教育。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校就读的,按国家、省

孤儿保障有关就学规定享受相应政策。

    5.落实关爱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

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活状况,

加强家庭探访,协助提供监护指导、返校复学、落实户籍等关爱

服务。完善法律援助机制,加强对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无人抚养

儿童的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

护机构、康复和特教服务机构等服务平台作用,提供政策咨询、

康复、特教、养护和临时照料等关爱服务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

务等方式,发挥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社会动员优势,引入

专业社会组织和青少年事务社工,提供心理咨询、心理疏导、情

感抚慰等专业服务,培养健康心理和健全人格。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

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向儿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

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的实际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

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作

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县级民政部

门。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

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

充材料。对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主

任、儿童督导员和其他部门人员组成查验小组,采取入户调查、

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

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

之日起,再次通过部门信息比对、调查核实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

行查验,于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

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

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上报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

政部门要建立详实完备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

实施动态管理。对因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

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的、解除强制

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 3 个月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以

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其保障

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政策措施,与当地孤儿保障标准相衔接,加

强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对接,做

到应保尽保、不漏一人。要健全工作机制,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纳入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

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议事内容,及时研究解决。要落实工作责任,

明确职责分工,细化业务流程,健全跟踪调研和督促落实机制,

确保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作。民政部门应当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

好资格确认、生活补贴发放、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对认

定过程中处境危急的儿童,应当实施临时救助和监护照料。人民

法院应当对申请宣告儿童父母失踪、死亡及撤销父母监护权等案

件设立绿色通道,及时将法律文书抄送儿童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现信息实时共享。人民检察院

应当对涉及儿童权益的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支持

起诉维护合法权益,对有关部门不履行相关职责的应当提出依法

履职的检察建议。公安部门应当加大对失联(踪)父母的查寻力

度,对登记受理超过 6 个月仍下落不明的,根据需要,按规定通

过信息共享、书面函复等途径,向民政部门或相关当事人提供信

息查询服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保障,支持做好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保障等相关工作。共青团应当依托基层青少年服务阵地,

配合提供各类关爱和志愿服务。妇联组织应当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关爱帮扶及权益维护等服务。公安、司法、刑罚执行机关在办案

中发现涉案人员子女或者涉案儿童属于或者可能属于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的,应当及时通报其所在地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依法

打击故意或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

行为,并追究法律责任。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

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 号)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

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对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而拒不抚养的父母,

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索抚养费,因此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

应当支持。民政、法院、公安、司法、医疗保障、残联等部门和

组织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开展查验工作提供支持。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扎实做好事实无人抚

养儿童生活补贴发放工作,严格申请审核程序,严把审批关,对

于监护人有能力支配保障金的,补贴发放至其监护人,并由监护

人管理和使用;监护人没有能力支配的,补贴发放至儿童实际抚

养人或抚养机构,并明确其对儿童的抚养义务。对弄虚作假、虚

报冒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的,应追回虚报冒领资金,并

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处理。要将存在恶意弃养情形或者采取虚报、

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父母及其他监护

人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部

门联合惩戒。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发放信息核查,每年对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基本信息及资金发放情况核查比例分别达到 50%

100%,省级民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财政、民

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和监督工作,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

政资金绩效。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儿童权益保障法

律法规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政策的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

传教育活动,帮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其监护人准确知晓保障对

象范围、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强化全社会保护儿童权利意识,

强化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要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

和应对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动员引导社会力量关心、支

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帮扶救助工作,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多样化、

个性化服务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2020 1 1 日起全面

实施保障政策。省民政厅将会同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督促各地做

好贯彻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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