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22-02571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发布机构: 硚口区运用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 发文日期: 2022-01-17 14:40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发布日期: 2022-01-17 14:4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更新时间:2022-01-17 15:01 发布时间:2022-01-17 14:40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一、项目名称

大类∶民生领域到人到户资金项目

子类∶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二、政策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三)《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民发2011〕208号);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五)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民政函〔2012〕369号)。

三、政策内容

(一)对象界定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所列举残情的常见慢性疾病。

(二)认定及享受待遇条件

1.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后从部队退役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2.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3)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4)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

(三)申请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

3.《退伍军人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由档案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一式3份;

5.原始档案中患病记载或服役期间军队医院原始病历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由档案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6.生活困难调查认定材料(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确属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或低收入家庭中的优抚对象的,出具申请人生活困难的认定材料)。

(四)待遇申请确认程序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待遇按照个人申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办理(对2011年之前退役的申请人员,由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确认)。

1.个人申请。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当事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2.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交申请人,同时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加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不能用优抚科股印章代替)报送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3.指定医院体检。申请人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院(由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原则上与市州残疾军人残情鉴定医院一致),对其服役期间军队医院证明的所患慢性疾病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由医院直接送交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4.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所建立的医疗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5名相关专家组成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医院检查结果,作出是否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的认定意见。

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意见,作出是否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将公示结果书面报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下达书面确认通知。对不符合条件的,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并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5.建档归档。县级退役军人事务政部门应在审核确认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北省优抚对象数据信息管理规范》规定,及时建立优抚对象个人档案,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逐级报市州、省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五)待遇享受时间

1.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助从市州退役军人事务厅部门审核确认符合条件之日次月起计发,去世次月停发。

2.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待遇资格。

3.中止待遇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查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相关待遇,原停发的补助金不予补发。

(六)审查审核确认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严格按照慢性病病种目录认定。患病是指《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中列举的慢性疾病,必须是服役期间患病且经鉴定目前仍未治愈的慢性病。对于虽在服役期间患病,但后来治愈的退役人员不能认定;先天性疾病也不能认定。

2.对于《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未能列入的少见慢性病,其病情相当于十级以上残情者,可参照相应系统慢性病认定。

3.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实行动态管理,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机关企事业单位退役人员、已领取退休金和城镇职工养老金(兵龄已兑现为工龄)的退役人员不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4.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含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严格履行受理、审查、审核职责,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各个环节均要注意完善登记手续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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