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21-73474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发布机构: 硚口区运用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 发文日期: 2021-12-17 11:23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有关政策公示之残疾军人等人员伤残抚恤金 发布日期: 2021-12-17 11:23

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有关政策公示之残疾军人等人员伤残抚恤金

更新时间:2021-12-31 12:15 发布时间:2021-12-17 11:23

残疾军人等人员伤残抚恤金

一、项目名称

大类:民生领域到人到户资金项目

子类:残疾军人等人员伤残抚恤金

二、政策依据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く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二)《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0号《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2019年12月1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修改);

(三)《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民发〔2014〕101号);

(四)《湖北省伤残评定工作规程》(鄂退役军人发202030号)。

三、政策内容

(一)适用对象

1.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2.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3.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4.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5.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7.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仅限于2020年2月1日前负伤致残的人员)。

其中第3、4、5、6条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二)评定条件

1.退伍军人申请补办评残应当提交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2.其他人员申请新办评残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3.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

4.属于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属于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在上一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后退出申请。

(三)申报材料

1.退役军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入伍时间,退伍时间,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在部队未评残原因等情况或残情变化情形。评残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申请人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的对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变化情况的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退役军人登记表(退役军人证件)复印件、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4张。

4)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放射性疾病申请补办评残的,需提供在军队认定的参试部队服役的档案记载和近期就诊病历;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属于患精神病(2004年9月30日以前退出现役)申请补办评残的,须为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且有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档案记载或者军队医疗机构诊断患精神病的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诊断证明中不仅要有负伤事实记载,还要有能认定因战因公负伤的情形表述,且尽可能提供原件;若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由档案保管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档案原件及复印件一般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直接从档案保管单位获取。

5)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因战因公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材料的调查核实报告。调查核实报告要精细、责任到人,调查时间、经过要详实。

6)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报告的审查报告。审查报告要明确审查人及详细的审查经过。

7)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提供原批准残疾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原残疾证件、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距本人申请6个月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系职业病的须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系精神病的须有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的复退军人精神病医院或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的诊断结论)。

8)申报材料中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姓名(含同音不同字、错别字)等个人信息不一致的,应有户籍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核查证明材料。

2.人民警察申请评定、调整伤残等级须提交的材料:

1)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参加工作时间,退休(职)时间,使用编制情况,从事的工作岗位,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调整伤残等级的还须说明残情变化情形。评残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申请人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申请后,出具的对申请人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或残情变化情形的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3)评定伤残等级的,须提交两个以上现场证人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材料,及证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身份、户口簿、警官证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须着人民警察制式服装)。

5)负伤(残情变化)后在医院治疗的整套原始医疗病历复印件(含出院小结,须加盖病案管理单位印章)。

6)县(市、区)级以上编制部门出具的说明其负伤时所在单位、所属编制性质的证明,授予警衔的文件。

7)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治机关审查认定其负伤性质的证明。

8)属于交通事故负伤的,须有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9)属于医疗事故致残的,须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10)属于被违法行为人致残的,应提交司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理结论。

11)申请调整伤残等级的,须有原批准伤残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和原伤残证件、本人认为伤残情况与原伤残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距本人申请6个月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3.其他人员申请评定伤残等级须提交的材料:

其他人员是指符合《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三)、(四)、(五)项条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能认定视同工伤的人员。

1)个人要求评残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因战因公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经过;调整伤残等级的,须详细说明残情变化情形。评残申请须由本人亲笔签名或盖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利害关系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近期二寸免冠白底照片4张;

3)两个以上现场证人提供的能够直接证明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材料,及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材料;

4)负伤(残情变化)后在医院治疗的整套原始医疗病历复印件(含出院小结,须加盖病案管理单位印章);

5)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等,须有县(市、区)以上军事机关或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出具的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负伤的证明材料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

6)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或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须县(市、区)以上政法部门、见义勇为基金会等机构出具的说明申请人身份、负伤时间、地点、部位、原因及详细负伤经过的证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作的讯问笔录、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相关材料;

7)申请调整伤残等级的,须有原批准伤残等级的申报审批材料和原伤残证件,本人认为伤残情况与原伤残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主要是距本人申请6个月内就相关残疾部位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

(四)评定程序

伤残等级评定(调整)按照个人申请、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查、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评定的程序办理。

1.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审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材料;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到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职业病鉴定机构作出(放射性疾病致残的病种认定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各市州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或省残情鉴定小组复查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提出审查综合报告,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含省残情鉴定小组出具的复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直接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对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退役残疾军人,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明确签署意见,提出审查综合报告,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申请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其他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伤残等级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并解释有关政策。

2.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和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残疾军人,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属于申请评定、调整伤残等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人员,填写《残疾等级结果告知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并解释有关政策。

3.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评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申请人或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通知申请人到省残情鉴定小组复查鉴定残情。所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接到复查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伤残人员残情(复查)鉴定委托书》,申请人收到《伤残人员残情(复查)鉴定委托书》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到省残情鉴定小组复查鉴定残情。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市州、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所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接到补充材料的通知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内容。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补充的材料或书面申明不能补充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补充材料。

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拟评残疾等级情况,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致残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评定的残疾等级、残疾性质以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提交书面的公示情况报告,于公示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同时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预录上传申请人数据信息。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后,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相关证件(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下达《同意评定(调整)伤残等级通知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并解释有关政策。

(五)建档归档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员纸质资料档案,及时在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更新)数据信息。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评定和调整残疾等级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残疾人员材料的归档。残疾人员评定(调整)残疾等级归档的材料范围为:

1.申请人书面申请书;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意见;

4.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5.调整伤残等级的人员原评定伤残等级的审批材料;

6.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7.《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8.医疗机构残情医学鉴定意见;

9.残情鉴定小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10.公示材料;

11.《同意评定(调整)伤残等级通知书》;

12.综治部门的表彰文件;

1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4.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填写的《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副本;

15.残疾等级评定(调整)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16.司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理结论;

17.残疾人员证件复印件。

(六)享受待遇时间

1.伤残人员自省厅审批之日的次月起计发,去世次月停发。

2.伤残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待遇;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待遇资格。

3.中止待遇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查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相关待遇,原停发的补助金不予补发。

(七)评残工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严格审查服役期间因战因公的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档案记载是指退役军人个人正式档案中由其所在部队作出的法定有效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况及善后处理情况等书面记载。原始医疗证明是指退役军人服役期间由其原所在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的军队医院出具的能说明其致残原因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正式病历或者正式的病情检查、实验分析记录。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必须要有负伤情形的描述。

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视作档案记载或原始医疗证明。

2.精神病退役军人申请补办评残的,其必须是在2004年10月1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前退出现役,在服役期间被诊断为精神病。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评定伤残等级,要严格按“意外事件”情形认定因公性质,对于经过注意能够避免的情形,均不属于“意外事件”,不能认定因公性质。

4.2007年8月1日《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前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警察和其他人员,有档案记载或确切证明,伤残等级达到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可以申请评定伤残等级;之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自负伤之日起,三年内未提出评定伤残申请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办理评残。2020年2月1日后负伤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评残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再受理。

5.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严格履行受理、审查、审核责任。受理申请时,要明确签署受理意见,如材料不齐全,一般暂不受理,但要书面告知需补充材料;对受理后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按职责权限给予明确意见,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下达《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其他人员,县或市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均可直接下达《残疾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各个环节均要注意完善登记手续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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