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755148572/2021-65403 主题分类: 扶贫;社会救助
发布机构: 硚口区运用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 发文日期: 2021-11-16 16:56
效力状态: 有效 文   号:
名   称: 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有关政策公示之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发布日期: 2021-11-16 16:56

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有关政策公示之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更新时间:2021-12-31 12:15 发布时间:2021-11-16 16:56

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一、项目名称

大类:民生领域到人到户资金项目

子类: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二、政策依据

(一)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

(二)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这两类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1年义务兵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发一定生活补助。

三、政策内容

(一)对象界定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享受老年生活补助条件

1、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

2、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这两类人员中 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每服1年义务兵役(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发一定生活补助。

    (三)申请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二代身份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

    3、《退伍军人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由档案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日期并加盖公章);

    4、《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一式3份);

    5、其他用于认定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待遇的证明材料。

    (四)待遇申请确认程序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复核把关、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的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办理登记,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

    2、村(社区)、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复核。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进行复核,鉴别核实身份及服役经历,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登记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及时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发现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3、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逐级通知申请人所在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张榜公示。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定意见”中填写“符合条件,同意享受老年生活补助”,并加盖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不能用优抚科股印章代替),按程序办理享受待遇相关手续。对提交相关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并向其解释有关政策。

    4、建档归档。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审核确认20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北省优抚对象数据信息管理规范》规定及时建立优抚对象个人档案,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逐级报市、省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五)待遇享受时间

    1、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从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享受条件的当年度1月起计发,去世次月停发。

    2、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待遇;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待遇资格。

    3、中止待遇的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查确认的下一个月起恢复相关待遇,原停发的补助金不予补发。

    (六)审核确认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对年龄的认定出现个人档案与身份证不符的,以身份证为准;对服役年限出现个人档案与退伍证不符的,以个人档案为准;入伍时间以兵役机关批准入伍时间为准,退伍时间以《退伍登记表》为准。

    2、服役年限计算。农村籍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以服义务兵役气质是啊金的跨年度数计算,即服义务兵役起止时间跨越了几个年度就按几个年度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已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或低保待遇,现仍农村户籍的可以享受。

    4、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目前已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待遇的退役士兵可以享受。

    5、回农村的士官(志愿兵),其服义务兵役的年限计算为享受生活补助年限,但转改士官(志愿兵)后的服役年限不计算在内。

    6、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五七”职工、农场农工、“城中村”居民的退役士兵能否享受老年生活补助的问题。按照政策本义,60年代精简退职人员中的退役士兵,当初退伍时落户城镇户口,并安排了工作,因后来政策调整精简退职回农村,目前已享受了一定的生活补助,因此不能享受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五七”职工、农场农工和“城中村”居民中的退役士兵若已享受了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一般不能享受,但对部分自行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要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其为低收入家庭中的优抚对象的,可以享受。

    7、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含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严格履行受理、审查、审核职责,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各个环节均要注意完善登记手续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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