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755148572/2021-60931 | 主题分类: | 民政、扶贫、救灾;扶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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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硚口区运用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 | 发文日期: | 2021-10-20 10:52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无 |
名   称: | 乡村振兴和民生领域有关政策公示之失业保险金政策 | 发布日期: | 2021-10-20 10:53 |
失业保险金
一、项目名称
大类:民生领域到人到户资金项目
子类:失业保险金
二、政策依据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政策内容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的;
(七)被判刑收监执行刑期或被劳动教养的;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上述(二)、(三)、(七)项原因消失后仍未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中断后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简化申领流程”部分规定: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办理停保手续的,可以视同已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经办机构。